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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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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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追答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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