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2017年成都市转业安置政策?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安置办法
各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
在省直安置的师职、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网上双选(双选人数大于计划数的岗位进入面试竞岗环节、用人单位未选择的岗位进入积分选岗环节)、面试竞岗(面试不能表露个人身份、成绩占录取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档案赋分各占录取成绩的40%和30%)、积分选岗(笔试成绩占50%、考试考核成绩占50%)、保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前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弃权直接进入保底分配)。
省会城市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副团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分配(笔试成绩占50%、档案赋分占50%、考核培训实行负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调的办法进行分配,考试成绩一般都作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省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一般为7-8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范围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务员法。
各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在考试后进行,采取分片设点、集中办班的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主要内容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办会办文等与地方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主要目的是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了解地方,适应地方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考评计入考核计分。
三、有关要求
(一)证明材料
①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②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等复印件;双军人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
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④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⑤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将退回部队:
①弄虚作假,更改档案真实记录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确有特殊困难,报请安置地军转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
③在部队已患严重疾病,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
⑤各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有严格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参考资料:中公教育_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6. 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6. 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