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5

(案例题)2017年2月2日,东方公司与西北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意向书,其中规定:“西北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三级螺纹钢100吨,由西北公司到东方公司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 (案例题)2017年2月2日,东方公司与西北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意向书,其中规定:“西北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三级螺纹钢100吨,由西北公司到东方公司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东方公司多次去电催告西北公司提货,西北公司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2017年2月底,东方公司将100吨三级螺纹钢派车送往西北公司,西北公司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书,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经协商,西北公司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自己的仓库予以保管。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30吨,西北公司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30吨,另外70吨拒绝接受。东方公司认为西北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北公司支付全部的100吨钢材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2017年2月底,东方公司将100吨三级螺纹钢派车送往西北公司时,西北公司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2) 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30吨。此时,东方公司主张西北公司支付全部的100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如不能,东方公司能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2月中旬时,西北公司已决定放弃购买钢材,但因为得知竞争对手西南公司也打算向东方公司购买该批钢材(东方公司只有100吨三级螺纹钢),于是故意不告知东方公司放弃购买钢材的决定。此时,东方公司可否要求西北公司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4)(接第3问)如果2月中旬时,三级螺纹钢价格是每吨4200元,2月底时价格是每吨3900元,且100吨三级螺纹钢的运费是3000元,那么,在2月底时,东方公司向西北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该案例中的意向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是否应该认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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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也老师
2017-10-26 · 教育让人们变得精神富裕
果果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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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公司有权拒绝。以为东方公司与西北公司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只是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只是一个要约邀请,在合同承诺没有到达之前可以撤销要约邀请。
(2):在西北公司拒收货物时意向书已经失效,所以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西北公司擅自使用了东方公司的30顿钢材属于无权处分,东方公司可以通过追认从而使西北公司与东方公司成立一个购买合同,或者通过诉讼诉西北公司构成侵权责任要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3):应该承担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西北公司以恶意手段阻止东方公司与第三方成立合同,造成东方公司的损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4):应该按2月中旬的价格进行赔偿,金额为420000元。《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提货方违约按照降价价后的价格赔偿所以应该赔偿4200(元)×100(吨)=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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