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

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回避决定... 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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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414e675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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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程序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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