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法律高手! 中介公司如何正确合法处理客户“跳单”行为?
众所周知,中介公司卖的只是房源信息,中介带客户实地看房,已经把房子的信息透露给客户,如果没有带看单的约束,如何防止客户自身原因随意“跳单”?但是百度新闻网一则新闻说带看单...
众所周知,中介公司卖的只是 房源信息,中介带客户实地看房,已经把房子的信息透露给客户,如果没有 带看单 的约束,如何防止客户自身原因 随意“跳单”?但是百度新闻网 一则新闻说 带看单 是霸王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中介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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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可以在带看之前与出卖和购买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跳单为违约 并约定违约责任 并在带看后注意监督\x0d\x0a我不知道您说的带看单是什么范畴 中介行业内各家公司的带看单不完全一致 别人的为霸王条款 不代表你们的也有 霸王条款是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正当的中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x0d\x0a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此处的促成不限于当场促成。所以,跳单本就是违约行为。\x0d\x0a所以,正规的带看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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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看单本身只是格式条款,而并非新闻里面讲的霸王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里的裁判理由,“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带看单作为格式条款,只要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其实作为中介公司即使有带看单,并且带看单有效,也比较难以防止客户跳单。最根本的办法只有在合同中约定客户“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予以提供居间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里的裁判理由,“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指导性案例,其实只要中介公司不是独家受客户委托,客户是有权利选择报价更低,收费更低的中介公司,在现实中很难保证客户不与其他中介公司串通。因此只有在合同中约定客户“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予以提供居间服务才是最好的风险防范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里的裁判理由,“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带看单作为格式条款,只要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其实作为中介公司即使有带看单,并且带看单有效,也比较难以防止客户跳单。最根本的办法只有在合同中约定客户“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予以提供居间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里的裁判理由,“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指导性案例,其实只要中介公司不是独家受客户委托,客户是有权利选择报价更低,收费更低的中介公司,在现实中很难保证客户不与其他中介公司串通。因此只有在合同中约定客户“独家委托中介公司”予以提供居间服务才是最好的风险防范办法
参考资料: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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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可以在带看之前与出卖和购买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跳单为违约 并约定违约责任 并在带看后注意监督
我不知道您说的带看单是什么范畴 中介行业内各家公司的带看单不完全一致 别人的为霸王条款 不代表你们的也有 霸王条款是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正当的中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此处的促成不限于当场促成。所以,跳单本就是违约行为。
所以,正规的带看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不知道您说的带看单是什么范畴 中介行业内各家公司的带看单不完全一致 别人的为霸王条款 不代表你们的也有 霸王条款是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正当的中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此处的促成不限于当场促成。所以,跳单本就是违约行为。
所以,正规的带看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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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其先交一部分押金再带其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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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进行维权。同时聘请合同中需有明确约定,对何种情况构成跳单、如何认定、如何赔偿进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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