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现在网络上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事件越来越多.被盗的事主一般都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公安机关也一般不会对此类事件立案进行调查.我就想知道,现在我们国家是否对百姓的虚拟财产进...
现在网络上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事件越来越多.
被盗的事主一般都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公安机关也一般不会对此类事件立案进行调查.
我就想知道,现在我们国家是否对百姓的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
而一般大家知道的盗窃罪一般都是指的是在现实世界里的行为.
对于这种在网络世界里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一旦确认,是不是会当成盗窃罪来定罪?
如果法律还不对老百姓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话.估计现在的小偷都要转行学电脑. 展开
被盗的事主一般都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公安机关也一般不会对此类事件立案进行调查.
我就想知道,现在我们国家是否对百姓的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
而一般大家知道的盗窃罪一般都是指的是在现实世界里的行为.
对于这种在网络世界里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一旦确认,是不是会当成盗窃罪来定罪?
如果法律还不对老百姓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话.估计现在的小偷都要转行学电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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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宗公诉虚拟财产被盗案日前在广州中级法院宣判,“网络小偷”颜亿凡因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被终审判决盗窃罪名成立。
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Ⅱ》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
■律师点评:
虚拟财产也受保护
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此案中的被害人拥有的“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游戏者可以通过售卖、赠予等方式享有对这一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为每个游戏者独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虚拟财产也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
此案中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反游戏规则,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得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从而窃取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
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Ⅱ》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
■律师点评:
虚拟财产也受保护
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此案中的被害人拥有的“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游戏者可以通过售卖、赠予等方式享有对这一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为每个游戏者独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虚拟财产也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
此案中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反游戏规则,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得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从而窃取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
参考资料: http://hexun.com/chu2008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18-06-11 广告
2018-06-11 广告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如果还是证据不足,检察院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有可能建议转为行政案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就不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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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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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所言,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虚拟财产确实难以找到正确定位。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目前基本还是空白,发生问题时,都是比照传统财物来处理的,不能形成一套全面、有效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表示。 IT评论人刘兴亮这样描述他参加一次网游立法研讨会的感受:“各位专家的开场白大部分可分为这么几种,‘我从来没有玩过游戏’、‘我玩过单机游戏,比如扫雷、连连看’等。一位教授只看过儿子打网游,就提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并且洋洋洒洒地论证了好长时间。结果,在座的专家立马分为两派,就虚拟财产究竟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激烈地争论起来。”
虚拟财产案件逐步增多
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一
据了解,伴随着人们的争论,虚拟财产案件已由少量变为频发。
案件频发的根源,无疑是商业利益的驱动。最近五六年间,虚拟世界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商业价值链,而虚拟货币就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相关资料表明,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市场总规模将达131.6亿元。
据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刘春泉律师介绍,我国各地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标准并不统一,在上海,以虚拟财产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其他省市,已经有类似案件起诉并判决。
是否立法短期内难有共识
没有法律的日子该怎么办
尽管论争不断,但有一点各方人士无疑达成了共识: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虚拟财产保护和虚拟经济体发展的需要。
“虚拟财产保护不仅对我国是个新课题,全世界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新生事物,法律调整滞后也是正常的,只是我们不能放任这种滞后。”刘玥表示。
但是,是否立法保护虚拟财产这一问题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应当缓行。虚拟财产是游戏公司自身制定的游戏程序和规则的产物,其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到目前为止还掌握在游戏公司自身手中,并不接受监督,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具有‘公权力’和‘正当程序产生’这样可以对不特定公众具有约束力的法理基础。”刘春泉表示。
“虚拟财产说白了就是一堆电磁信号,是游戏规则的一部分,这里往往暗含了运营企业的营利模式,因此,保护虚拟财产的实质是网络公司寻求对其营利模式的法律确认。”刘春泉举例说,“Q币都是腾讯造的,万一哪天腾讯关门了,法律用来保护什么?还有,网上虚拟行为不仅仅只是虚拟财产,如果今后网游公司再设计出个什么‘虚拟人格’、‘虚拟年龄’,是不是也要跟着立法?”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目前基本还是空白,发生问题时,都是比照传统财物来处理的,不能形成一套全面、有效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表示。 IT评论人刘兴亮这样描述他参加一次网游立法研讨会的感受:“各位专家的开场白大部分可分为这么几种,‘我从来没有玩过游戏’、‘我玩过单机游戏,比如扫雷、连连看’等。一位教授只看过儿子打网游,就提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并且洋洋洒洒地论证了好长时间。结果,在座的专家立马分为两派,就虚拟财产究竟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激烈地争论起来。”
虚拟财产案件逐步增多
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一
据了解,伴随着人们的争论,虚拟财产案件已由少量变为频发。
案件频发的根源,无疑是商业利益的驱动。最近五六年间,虚拟世界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商业价值链,而虚拟货币就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相关资料表明,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市场总规模将达131.6亿元。
据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刘春泉律师介绍,我国各地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标准并不统一,在上海,以虚拟财产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其他省市,已经有类似案件起诉并判决。
是否立法短期内难有共识
没有法律的日子该怎么办
尽管论争不断,但有一点各方人士无疑达成了共识: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虚拟财产保护和虚拟经济体发展的需要。
“虚拟财产保护不仅对我国是个新课题,全世界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新生事物,法律调整滞后也是正常的,只是我们不能放任这种滞后。”刘玥表示。
但是,是否立法保护虚拟财产这一问题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应当缓行。虚拟财产是游戏公司自身制定的游戏程序和规则的产物,其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到目前为止还掌握在游戏公司自身手中,并不接受监督,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具有‘公权力’和‘正当程序产生’这样可以对不特定公众具有约束力的法理基础。”刘春泉表示。
“虚拟财产说白了就是一堆电磁信号,是游戏规则的一部分,这里往往暗含了运营企业的营利模式,因此,保护虚拟财产的实质是网络公司寻求对其营利模式的法律确认。”刘春泉举例说,“Q币都是腾讯造的,万一哪天腾讯关门了,法律用来保护什么?还有,网上虚拟行为不仅仅只是虚拟财产,如果今后网游公司再设计出个什么‘虚拟人格’、‘虚拟年龄’,是不是也要跟着立法?”
参考资料: http://www.ce.cn/cysc/tech/07hlw/guonei/200803/26/t20080326_149605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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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是主观上没有盗取意识,当然不算,
如果是盗取未果,应该属于盗窃未遂。
终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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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盗取未果,应该属于盗窃未遂。
终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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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现在是法律的空白。
我觉得关键的问题在于:虚拟财产的价格现在没有官方机构可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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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不过个人认为,不可对刑法过于迷信,刑法是底线,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刑罚是公民与国家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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