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法律律师帮忙看下保密协议中的这条是否有法律效应
我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由于违反职业道德和侵占公司财产(她说应该有6000左右)被公司辞退,公司扣掉了当月工资及业绩提成共一万五千左右,她的人事合同有一份保密协议,其中一条如...
我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由于违反职业道德和侵占公司财产(她说应该有6000左右)被公司辞退,公司扣掉了当月工资及业绩提成共一万五千左右,她的人事合同有一份保密协议,其中一条如下:保密协议中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或与甲方合作期间以及聘用、合作期终止三年内,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绝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地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请问,在工作期间和辞退后无任何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该协议是属保密协议还是属竞业限制?该协议是否有效?
该朋友在工作期间自己注册了与在职公司相同业务范围的公司,且是法人。 展开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或与甲方合作期间以及聘用、合作期终止三年内,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绝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地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请问,在工作期间和辞退后无任何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该协议是属保密协议还是属竞业限制?该协议是否有效?
该朋友在工作期间自己注册了与在职公司相同业务范围的公司,且是法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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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为竟业限制协议,不是保密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和你朋友签订了限制竟业限制协议,但没有按月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且约定超过三年,该约定是无效的。
竟争限制的最高期限为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有效。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和你朋友签订了限制竟业限制协议,但没有按月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且约定超过三年,该约定是无效的。
竟争限制的最高期限为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有效。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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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按月支付补偿金,就一份保密协议,现在是我朋友因为扣钱太多,但又确实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侵占了公司财产,咽不上这口气,想用她自己注册的公司与该公司争抢客户业务,从业务上赚回这笔钱。如果按她这样操作下去,会有哪些后果呢?
追答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补偿金,该协议就无效,你朋友有权选择注册公司。
如果对方支付了补偿金,你朋友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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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在劳动者被“辞退”后,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该保密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约束。另外,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本案中约定三年,对超过两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追问
现在无任何经济补偿,这份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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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经济补偿,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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