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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您好…我从2011年5月份到2012年4月份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任何保险,在2012年4月份因和公司经理讨论加工资时没有谈论...
仲裁您好…我从2011年5月份到2012年4月份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任何保险,在2012年4月份因和公司经理讨论加工资时没有谈论,导致公司将我开除后又在2012年8月回到公司工作到10月31日公司又将我开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任何保险,这种情况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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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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