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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总统是虚位,没有实权,政府首脑总理掌握着实权.法国总统也有一定的权力,总理也掌握实权,人们常把法国称谓半总统制国家,它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国家.
法国的政体是半总统制,这是一种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物。这一政体的建立与戴高乐的政治主张有密切的关系,戴高乐为革除第四共和国党派林立、政治动荡、政府软弱的弊端,于1958年主持制定了第五共和国宪法,变议会制为半总统制。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利的中心,宪法赋予总统一系列重大职权,除了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统帅军队、主持外交、发布咨文、颁布法律、监督司法等权利外,还拥有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总统直接由选民选举,直接对选民负责。政府由总统任命,虽然政府也要对议会负责,但议会的倒阁权受到严格限制,使政府对议会有相对独立性,加强了政府的稳定性。
法国是典型的多党制国家,党派最多时达200多个。7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政党逐步完成两极化过程,形成以保卫共和联盟(戴高乐派)和法国民主联盟(吉斯卡尔派)为右翼,以法国社会党和法国共产党为左翼的四大党争雄,左右两大派对峙的党派格局。
德国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总统)是虚位,没有实权,政府首脑(总理)掌握着实权.
德国总统任期5年,总理任期4年。
德国总统是虚位元首,总理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在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总理则居于第二位地位,法国总统享有广泛的权力。在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提请总统任命政府成员。总理实际上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
法国的政体是半总统制,这是一种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物。这一政体的建立与戴高乐的政治主张有密切的关系,戴高乐为革除第四共和国党派林立、政治动荡、政府软弱的弊端,于1958年主持制定了第五共和国宪法,变议会制为半总统制。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利的中心,宪法赋予总统一系列重大职权,除了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统帅军队、主持外交、发布咨文、颁布法律、监督司法等权利外,还拥有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总统直接由选民选举,直接对选民负责。政府由总统任命,虽然政府也要对议会负责,但议会的倒阁权受到严格限制,使政府对议会有相对独立性,加强了政府的稳定性。
法国是典型的多党制国家,党派最多时达200多个。7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政党逐步完成两极化过程,形成以保卫共和联盟(戴高乐派)和法国民主联盟(吉斯卡尔派)为右翼,以法国社会党和法国共产党为左翼的四大党争雄,左右两大派对峙的党派格局。
德国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总统)是虚位,没有实权,政府首脑(总理)掌握着实权.
德国总统任期5年,总理任期4年。
德国总统是虚位元首,总理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在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总理则居于第二位地位,法国总统享有广泛的权力。在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提请总统任命政府成员。总理实际上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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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法国都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重要国家。历史上,这两个国家在自身政体发展过程中都曾经历过巨大的变革,形成了当今各自独具特色的政治体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9月成立,1949年生效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为当代德国确立了基本政治制度。1958年12月20日,戴高乐当选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戴高乐的政治体制主张也造就了当今法国政体。德国的议会制和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具有各自鲜明特点。
(一)德国政治体制特点
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德国联邦议院既可藉议会必要多数支持联邦政府有效行使其职权,同时又有作为整体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性。这在它的主要职能,即决定政府构成与立法方面得到体现。而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政府是德国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其中,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首脑,也是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人物。在联邦政府中,联邦总理是唯一经过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由此确立了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个人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德国的政府体制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总理原则”。联邦总理一经选出,便着手组织政府,并确定联邦政府总的方针政策。联邦总理个人向联邦议院负责,内阁成员负连带责任,一旦总理被迫辞职,内阁就得解散,由新总理重新组阁。联邦总理的罢免只能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实现,即联邦议院只有在选出一位新总理并提请联邦总统罢免旧总理时,才能对旧总理表示不信任。
德国总统根据《基本法》规定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是“虚位元首”,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是多党制国家,其主要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等。自1949年联邦德国建国以来,处于主要执政党地位的分别是基民盟和基社盟组成的联盟党以及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1990年10月3日德国重新统一以后,民主社会主义党(简称民社党,即PDS)也成为德国政坛上(特别是在东部新联邦州)一支重要政治力量。
根据联邦选举法的规定,联邦议院选举实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政党只有获得全国总票数的5%或在直接选举中获得3个直接议席情况下,方有资格进入联邦议院参与比例分配议席。长期以来,稳定地获得5%以上选票而进入议院的只有联盟党、社民党和自民党。其中,联盟党和社民党实力较强,而自民党是联邦议院中的小党。但除个别例外,通常联邦议院选举后,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党派组成联合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自民党的投向起着一发千钧的作用,这个小党本身的份量不大,但它的砝码落在哪一个位置,整个天平就会倾斜到哪一边,在联邦议院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政党可能沦为在野党。也正因为这种特殊的政党构成,联邦德国联合政府的组成方式有着与其它西方国家联合政府不同的特点。
(二)法国政治制度特点
法国近现代政治制度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逐渐形成的,经历了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多种政权组织形式。1946年至1958年之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是典型的多党议会制国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始人戴高乐剖析了法国历史上实行的议会制的弊端:一是权力不平衡,议会权力过大;二是行政权软弱,导致政府更迭频繁,政局不稳;三是国家元首地位低下,权力太小,在国家面临危机时无能为力。鉴于此,戴高乐在制定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过程中指出:“要使我们有一个代表全国政治意愿的议会,它将通过法律,监督行政机构,而又不企图超越本身的职权。要使政府和议会合作共事,但各自的职责又区分清楚,政府和议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政权就应该具有这样均衡的结构。”正是根据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建立了适合当代法国国情的半总统半议会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体制下,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的作用和地位较之第四共和国时期明显下降。
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拥有传统的职能: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任期5年。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的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从各省、省级行政区域中产生。各省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的选举团由该地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员与市议员代表组成。参议员的任期是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这样使得参议院具有某种稳定性。而且参议院不能被解散。
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1958年宪法规定第五共和国总统由大选举团(由两院议员、省议员、海外领地议员以及市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2000年最新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宪法赋予总统一系列重大的职权,如任命许多重要的高级文武官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签署法令,颁布法律,发布咨文,以及赦免权、军事权和外交权。此外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的非常权力等四大权力方面。[8]宪法赋予了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不仅无需承担政治的和法律的责任,而且除了犯叛国罪可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再也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这样,法国就成为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的权力中心。
法国政府是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对议会负责,由总理、部长和部长级代表组成。作为政府首脑,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具有宪法赋予的一系列权力,如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成员并可任免除总统外的所有文职和军职人员,协调领导政府的工作活动,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领导国防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等等。总的来说,总理须听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但在“左右共治”时期,总理在议会多数派的支持下,可以获得较高独立性,能够比较自主行使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力。
法国的政党制度到了第五共和国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化。戴高乐素来痛恨政党制度,曾意欲取消多党制度,但终究未能如愿。不过在总统与议会选举中实行的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起到了促进政党两翼化的作用,使法国的多党制趋向稳定。所谓“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就是在法国本土的465个选区中,每个选区出一名议员。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方能当选,否则就要举行第二轮选举,那些在上一轮中得票超过5%的候选人才有资格参加后一轮的角逐。在第二轮中,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这种选举制对结成选举联盟的党派十分有利。这也使得原先的政党林立,演变成左右政党占支配地位的两极化格局,即法国共产党、社会党和保卫共和联盟、法国民主联盟四党争雄、两派抗衡的阵营分野。与过去政党变化反复无常相比较,第五共和国的政党保持了相对稳定
(一)德国政治体制特点
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德国联邦议院既可藉议会必要多数支持联邦政府有效行使其职权,同时又有作为整体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性。这在它的主要职能,即决定政府构成与立法方面得到体现。而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政府是德国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其中,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首脑,也是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人物。在联邦政府中,联邦总理是唯一经过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由此确立了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个人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德国的政府体制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总理原则”。联邦总理一经选出,便着手组织政府,并确定联邦政府总的方针政策。联邦总理个人向联邦议院负责,内阁成员负连带责任,一旦总理被迫辞职,内阁就得解散,由新总理重新组阁。联邦总理的罢免只能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实现,即联邦议院只有在选出一位新总理并提请联邦总统罢免旧总理时,才能对旧总理表示不信任。
德国总统根据《基本法》规定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是“虚位元首”,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是多党制国家,其主要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等。自1949年联邦德国建国以来,处于主要执政党地位的分别是基民盟和基社盟组成的联盟党以及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1990年10月3日德国重新统一以后,民主社会主义党(简称民社党,即PDS)也成为德国政坛上(特别是在东部新联邦州)一支重要政治力量。
根据联邦选举法的规定,联邦议院选举实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政党只有获得全国总票数的5%或在直接选举中获得3个直接议席情况下,方有资格进入联邦议院参与比例分配议席。长期以来,稳定地获得5%以上选票而进入议院的只有联盟党、社民党和自民党。其中,联盟党和社民党实力较强,而自民党是联邦议院中的小党。但除个别例外,通常联邦议院选举后,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党派组成联合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自民党的投向起着一发千钧的作用,这个小党本身的份量不大,但它的砝码落在哪一个位置,整个天平就会倾斜到哪一边,在联邦议院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政党可能沦为在野党。也正因为这种特殊的政党构成,联邦德国联合政府的组成方式有着与其它西方国家联合政府不同的特点。
(二)法国政治制度特点
法国近现代政治制度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逐渐形成的,经历了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多种政权组织形式。1946年至1958年之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是典型的多党议会制国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始人戴高乐剖析了法国历史上实行的议会制的弊端:一是权力不平衡,议会权力过大;二是行政权软弱,导致政府更迭频繁,政局不稳;三是国家元首地位低下,权力太小,在国家面临危机时无能为力。鉴于此,戴高乐在制定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过程中指出:“要使我们有一个代表全国政治意愿的议会,它将通过法律,监督行政机构,而又不企图超越本身的职权。要使政府和议会合作共事,但各自的职责又区分清楚,政府和议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政权就应该具有这样均衡的结构。”正是根据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建立了适合当代法国国情的半总统半议会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体制下,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的作用和地位较之第四共和国时期明显下降。
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拥有传统的职能: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任期5年。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的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从各省、省级行政区域中产生。各省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的选举团由该地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员与市议员代表组成。参议员的任期是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这样使得参议院具有某种稳定性。而且参议院不能被解散。
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1958年宪法规定第五共和国总统由大选举团(由两院议员、省议员、海外领地议员以及市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2000年最新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宪法赋予总统一系列重大的职权,如任命许多重要的高级文武官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签署法令,颁布法律,发布咨文,以及赦免权、军事权和外交权。此外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的非常权力等四大权力方面。[8]宪法赋予了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不仅无需承担政治的和法律的责任,而且除了犯叛国罪可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再也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这样,法国就成为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的权力中心。
法国政府是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对议会负责,由总理、部长和部长级代表组成。作为政府首脑,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具有宪法赋予的一系列权力,如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成员并可任免除总统外的所有文职和军职人员,协调领导政府的工作活动,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领导国防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等等。总的来说,总理须听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但在“左右共治”时期,总理在议会多数派的支持下,可以获得较高独立性,能够比较自主行使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力。
法国的政党制度到了第五共和国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化。戴高乐素来痛恨政党制度,曾意欲取消多党制度,但终究未能如愿。不过在总统与议会选举中实行的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起到了促进政党两翼化的作用,使法国的多党制趋向稳定。所谓“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就是在法国本土的465个选区中,每个选区出一名议员。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方能当选,否则就要举行第二轮选举,那些在上一轮中得票超过5%的候选人才有资格参加后一轮的角逐。在第二轮中,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这种选举制对结成选举联盟的党派十分有利。这也使得原先的政党林立,演变成左右政党占支配地位的两极化格局,即法国共产党、社会党和保卫共和联盟、法国民主联盟四党争雄、两派抗衡的阵营分野。与过去政党变化反复无常相比较,第五共和国的政党保持了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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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总统是虚位,没有实权,政府首脑总理掌握着实权.法国总统也有一定的权力,总理也掌握实权,人们常把法国称谓半总统制国家,它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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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德国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政治制度德国是议会制,法国是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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