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饮酒出事了,应该是谁担责任?
这个问题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对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借主观意志做出盲目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同桌的人喝醉酒并且还出事了,事故责任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全桌的人都要负责,一个都逃不掉;第二种是喝醉酒出事的人一个人承担所有责任;第三种是同桌的人承担责任,喝醉酒出事的人不承担责任。
究竟是哪种情况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如果是喝醉酒出事的人是被邀请去喝酒的,并且是在没有任何强迫的前提下自愿去的,这个时候作为邀请方的你们以及作为受邀方的出事同事,两方都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双方的共同选择,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双方的决定,所以出事了双方都要负责。
再者,如果是在喝酒的过程中,你们一个劲劝酒,并且是在发现了对方已经完全喝醉的情况下还在不停地劝酒,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了,如果对方喝醉酒并且出事了,你们作为劝酒的同桌就必须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在整个喝酒的过程中你们都是主动劝酒的一方,即使是在对方喝醉没有意识的情况下。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因为醉酒出事这个人自身的原因,这个出事的同桌如果是在清醒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地喝酒并且喝醉出事了,那么就没有必要担心了,这件事情和你们可以完全没有关系。因为在整个酒局的过程中,醉酒的人都是有意识地主动选择喝酒,这自然就和同桌没有关系了。
2021-09-02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1、强迫性劝酒,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因醉酒发生意外造成自身伤亡,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使对方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劝酒者需要担责;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有没有强迫劝酒。
很多人觉得,聚会不劝劝酒就不够热闹、不够意思。在他人停止喝酒后,用类似“不喝不够朋友”等话,进行刺激。这时候,正常人都会深吸一口气,冲着面子继续喝酒。
也有人,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他喝酒。
上述情况都是强迫性劝酒行为,一旦出事,需要承担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有些人,为了达到戏谑的目的,喜欢劝导不会喝酒的人喝酒。
例如比如明知对方酒量小,喝酒容易失去控制,导致出现意外。或者对方身体状况差,仍劝他饮酒,诱发疾病等。
上述情况,劝酒者要承担责任。
3、没有尽到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义务。
如果醉酒者,酒后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此时,同桌喝酒的人就有义务将其安全护送回家。
此时,如果醉酒者独自行动,出事后,酒友有一定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酒后驾车是违法的行为。同桌的酒友,有义务劝阻喝酒者不开车。如果没有及时劝阻,导致喝酒者发生车祸遇害,同桌喝酒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谁来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聚会喝酒后,饮酒者出事,聚会的组织者以及积极劝酒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什么呢?
1.组织者在聚会中起主导作用。因为主持、安排聚会等,都是由组织者起头。同时喝什么酒、怎么喝等,也是由组织安排。
因此聚会饮酒后的后续工作,组织者也应该做好提醒工作。引导参与者理性饮酒,照顾每一个人的健康安全,是组织者的义务。
2.聚会中积极劝酒者,是灌酒的始作俑者。当别人不能喝、不愿意喝的时候,劝酒者仍采取各种方法,迫使他们碍于情面喝酒,从而导致醉酒。因此,该类人在出事后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3.饮酒者自己喝酒过量。当喝酒者自娱自乐,喝了大量的酒,如果此时参加聚会的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贪杯的人喝酒出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华友仍未到家后,秦进即回头寻找王华友。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秦进、王华友的过错程度,酌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梅广云、王丽华称该赔偿比例偏低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申501号
本院认为:问存兰主张马明、马亮在与锁忠林饮酒散场时未将锁忠林醉酒情况告知其,致使锁忠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酒后猝死,锁忠林的死亡与马明、马亮共同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审法院对马明、马亮自愿各自向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补偿30000元的行为不作干涉,判决马明、马亮各自补偿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30000元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申63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司球因在参加再审申请人彭运林组织的聚餐时过量饮酒,导致其离开被申请人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时摔伤。彭运林作为本次聚餐的组织者和聚餐所用白酒的提供者,未及时彭运林对黄司球的损失分别承担3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黄司球自负,所确认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虽然本案所涉的两份民事判决在责任分担的比例上有所不同,但两案确认责任比例的原则并不冲突,两案生效判决综合形成的赔偿数额和责任比例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