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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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促进城市的出现 2、发展市民文化 3、打破小农经济视野,促进城市的发展。 (二)第一、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传统中国的主导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国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同于西方,固然有其具体的历史条件,但儒家文化的影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 其一,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汉儒董仲舒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说成是合乎天道的伦理规范,用“天尊地卑,阳贵阴贱”的“天象”说明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从而把君权、父权、夫权神化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力。古代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自汉以后,维护“三纲”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纷纷演变为律令。历代封建法律制度尤其是作为古代法律典范的《唐律》,即被概括为:“一准乎礼”。直到清代末期,统治者仍然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其二,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是统治者所倡导的统治方法。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人们注意德、刑的关系与各自适用的范围。正如《唐律疏议》所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不可偏废。 其三,通过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经典法典化。在儒家思想上升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后,不仅“三纲”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就是阐释儒家学说的儒家经典也不断地被人们引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西汉中期以降,无论立法与司法都要求“应经合义”。儒家经义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从董仲舒开始,就不断有人以“春秋决狱”,即以《春秋》的精神与事例附会法律,《春秋》经义不但成为法律的补充,其权威性甚至还高于法律。董仲舒曾录《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作为示范,其弟子吕步舒在受命处理淮南王谋反案中,“以处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史记·儒林传》)。东汉应劭也作有《春秋断狱》一书。春秋断狱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重视心理动机的判定,论心定罪。依据《春秋》的经义原则,根据犯罪动机的善恶定罪量刑。后来的儒士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意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以善恶动机论罪,为人们的主观臆断打开了方便之门。引经断狱的做法在中国古代史延续了六七百年之久,直到隋唐封建法制完善。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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