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方是业主,乙方是甲方的施工中标单位,乙方将部分工程由具有法人的公司劳务分包给丙方,
丙方再将该工程的劳务交由无法人无公司的工头组织工人负责施工,那么丙方跟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乙方跟丙方又是什么关系?...
丙方再将该工程的劳务交由无法人无公司的工头组织工人负责施工,那么丙方跟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乙方跟丙方又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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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我国实行建筑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两类。简单来讲,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个人应具备从业资格。
具体来看,丙方将劳务交给无从业资格的个人负责,属于非法转包性质,已涉嫌违法。由此产生劳资纠纷的相当普遍。
丙方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与工人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双方就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没签就不是劳动关系。
乙方与工人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
具体来看,丙方将劳务交给无从业资格的个人负责,属于非法转包性质,已涉嫌违法。由此产生劳资纠纷的相当普遍。
丙方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与工人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双方就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没签就不是劳动关系。
乙方与工人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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