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立法》是怎样确立的?
1935年初,随着欧洲战争危机的加深和经济恐慌的缓解,以及奈伊军火贸易调查委员会引人注目的调查活动。使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倾向于持孤立主义的态度,他们认为,防止卷入欧洲战争的唯一办法,就是放弃一向标榜的航海自由。2月,意大利发出入侵阿比西尼亚的叫嚣。3月,德国废除了《凡尔赛和约》中限制其军备的条款,日本这时则在加紧蚕食中国的华北。面对此种情况,美国国会从3月就开始讲座各种不同的中立法案。多数人主张制定对所有交战国禁运武器,冻结货款和限制贸易的彻底中立法;主张集体安全体系的人则想制定一项授权总统酌情处理的中立法,以区别对待侵略者和被侵略者。
经过3个月的辩论、争执,美国国会终于于8月24日通过了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皮特曼提出了《中立法》。8月31日,罗斯福总统勉强签署了该法案。这个法案完全反映了孤立主义者的主张,它规定对所有交战国一律实施武器、弹药和军需品的禁运,但授权总统确定军需品名单和宣布实行禁运时间;禁止美国船只向交战国运输军火,旨在防止通过贸易渠道卷入战争或纠纷之中;法案还规定,如有必要,总统可宣布不保护乘坐交战国船只旅行的美国公民。此外,确保对武器出口的控制,还建立了军火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1936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中立法》的修正案,将《中立法》有效期延至1937年5月,增加了禁止向交战国贷款和对新加入战争的国家实施《中立法》的条款。另外,还授权总统决定外国的战争状态是否存在和是否实施《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