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成为有效证据吗?

12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 12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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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祎木3D
2020-01-02 · TA获得超过84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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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有效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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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神农谷的牡丹

2020-01-02 · TA获得超过135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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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微信微博都是需要实名认证的 有唯一性 所以碰到一些事情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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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miao2046
2020-01-02 · TA获得超过556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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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新规,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现实中,因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败诉的事件并不少见,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如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必须与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渠道聊天商谈并交易结算,不得绕过平台与消费者私下交易,也有人出借资金、商谈事宜时通过微信、QQ等,并通过网络转账交付资金。因此,理当赋予电子数据法定证据的地位,并对其收集、取证规则予以规范。
可以说,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既顺应时代潮流,又极大地节约了成本。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电子数据被篡改的概率较大,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司法裁判并非以单一证据为依据,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且将对造假者严厉制裁。长远来看,认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既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能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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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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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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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互助互爱
高能答主

2020-01-02 · 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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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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