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多次盗窃”的问题? 20

假设一个超市工人分三次从超市里盗窃商品,前两次都是将商品从工作区货架偷到员工洗漱间藏匿,存放一个月后确信无人察觉,再第三次盗窃并将三次所有赃物一起带出超市,折价售出获取赃... 假设一个超市工人分三次从超市里盗窃商品,前两次都是将商品从工作区货架偷到员工洗漱间藏匿,存放一个月后确信无人察觉,再第三次盗窃并将三次所有赃物一起带出超市,折价售出获取赃款。赃物总价款未达到“数额较大”,三次偷窃在一年内时间进行。这种情况可否只作为一次盗窃处理,还是必须认定“多次盗窃”?请说明理由,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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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老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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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 不回答私信咨询!
法律服务老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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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王致富法律资格
2012-11-08 · TA获得超过126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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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人认为,超市盗窃属于在公共场所扒窃,前两次将商品从工作区货架偷到员工洗漱间藏匿的行为已经属于两次盗窃行,因为这两次行为已经作手实施并已完成,并且已经脱离了超市工作人员的掌控,且已经既遂。次数的计算不以行为人实现目的为要件,只要各次盗窃的发生时间相互独立,即使最后藏匿、转移的时间有共同性也不影响其独立成为一次,因此加上前两次应当有三次,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使赃物总价款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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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九境2
2012-11-0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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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上讲,盗窃罪虽然法定构成数额是1千,但在实务操作中,因地方差异认定结果各不相同。判法也不一样。你的案子,若是数额未达到这个最低标准,都不认定为盗窃罪,只是治安处罚或民事赔偿。
从理论上说,,多次盗窃的多次只是,持续,不间断地盗窃,且每次都把财物置于自己可支配,控制的范围,这个支配是指脱离了合法占有人的控制范围,并不要求必须要带走。这种情节,是要认定为多次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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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小豆5
2012-11-07 · TA获得超过11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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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定为多次,前两次已将盗得商品带离超市能够控制的范围,即为既遂。加上第三次就够成了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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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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