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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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咨询:自己在2002年将3万元接给了李某夫妇用于做生意,当时由李某写了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可是到期之后经过我多次催要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偿还,
2005年在我的多次催促下,李某的爱人谢某在重新在借条上签字,写明半年之内肯定还清,但是过了半年,当我再次去找李某要钱的时候,他却说两个月以前已经和谢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借条上的签字他不承认并且说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他没有义务再还我钱了,请问我现在已经怎么办?律师解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孙先生应该尽快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先生在2002年借款给李某夫妇,尽管仅是由李某写了借条,但是仍然可以认定这比借款对于李某夫妇来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爱人谢某在借条重新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也就是说,从谢某承诺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是要重新开始计算的。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至于李某所说的他与谢某已经离婚,对谢某的签字不予认可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谢某签字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双方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的确认都能发生法律效力,也不以日后夫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法院在李某和谢某的离婚过程中已经确认了该笔债务由谁来承担,孙先生可以首先要求承担债务方来承担,而另外一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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