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关部门以及教师、组织员(班主任)、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其他人员,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可向研究生院学生处反映情况。学生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等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附签名);
(四)当事人陈述(附签名);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党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4-12-15 广告
没有成绩的。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扩展资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会有后来打电话的情况吗?
如果没有通知是说明没有事吗?我听好多人说后来接到了违规通知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