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一些方面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与一家劳务派遣机构形成了派遣形式,那么工人在企业出现劳务纠纷,劳务派遣机构应该如何做。说明具体一些,高分,在线等。谢谢!看问题要看清楚啊。这个是什么呢。真是...
如果一个企业,与一家劳务派遣机构形成了派遣形式,那么工人在企业出现劳务纠纷,劳务派遣机构应该如何做。说明具体一些,高分,在线等。谢谢!
看问题要看清楚啊。这个是什么呢。真是的。
哎,怎么都没有说到位子啊.你想说还说啊,什么私的公的,我知道这些,你不给我具体点怎么也跑来抡位子呢.留点给别人.我再加一百分.明天公司要考核.就是问问出现事情后下面具体流程怎么做? 展开
看问题要看清楚啊。这个是什么呢。真是的。
哎,怎么都没有说到位子啊.你想说还说啊,什么私的公的,我知道这些,你不给我具体点怎么也跑来抡位子呢.留点给别人.我再加一百分.明天公司要考核.就是问问出现事情后下面具体流程怎么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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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来的纠纷
结构性失业群体一般技能单一,信息缺乏。因此,他们要在 竞争 如此激烈的动力市场中找到一份工作,劳动力中介机构不可或缺。在为数众多的职业介绍机构中,劳务派遣引导富余人员有序流动,作用不可替代。不过,由于劳务派遣后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今年元旦前后,一位姓杨的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判决结果尚未明确。不过,在这起劳动关系简单的劳务派遣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在2002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杨先生就是其中一员。2002年5月底,杨先生第二批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又输出三批富余人员。在五批次的派遣中,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原公司,也就是说,原公司继续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在该连锁公司的工作并不很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04年8月,杨先生忍无可忍,进不愿回派遣接收公司,退则公司不予另行安排。在这种僵持状态下,原公司作出了除名的决定,矛盾开始升级。
据杨先生的律师安翔介绍,如此强的劳动强度和如此长时间的工作,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但问题在于,杨的劳动关系在原公司,而实际侵犯劳动权益行为的是派遣接收单位,因此,产生纠纷在所难免。根据安翔所掌握的资料,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庭审期间,另一位原公司的员工张女士透露,在这五批次的劳务输出过程中,五六十名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连续多次没有契约规定的劳务派遣导致了法庭短兵相见。事实上,在劳务派遣中,并非杨先生如此不幸,很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由三方参与的劳务派遣,派遣机构作用不可小觑。
谁能派遣
劳务派遣作为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有效劳务中介运作模式,具体运作公司几乎各有各的绝活。这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随着劳动契约双方的不同就可能产生不同的争议。
尽管发生在杨先生身上的事件是个个案,但是,劳务派遣过程中,任何一方没有签订相关的契约,受害的可能只有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以富余农民为主要对象的劳务派遣活动。因此,谁能派遣需要界定得非常清楚。
早在上世纪末,劳务派遣已悄然出现,只不过当时只是把这种形式当作职业介绍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方面没有单独规定。2000年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规定。此后,一些劳务输出大省在探索劳动力输出的同时,也对劳务派遣给予了相关的规定。
在此次事发地北京,2004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 企业 法人资格。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由此可见,对一个合法的派遣机构有着诸多的规定,越位劳务派遣必定会派出纠纷。
实际上,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很是复杂,有的是事业性单位,有的是企业,有的就像是“包身工”,有的是派遣人员与接受方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营利性质的,有的是非营利性质。不管是哪种类型、哪种运作模式,要使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维护,政府的监管是不能缺位的。
亟需监管
随着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当国有企业被一步步地推向市场前沿之时,那些已经无法适应新技术、新 企业文化 的员工被逐步推向社会。与经济结构逐步完善如影随形,结构性失业人群也会一批批的产生。与此同时,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精耕细作的传统耕种模式被逐步淘汰,由此而从农业中释放出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这部分人群同样可以能视为结构性失业群体。
作为解决结构性失业的有效途径,劳务派遣组织统一为失业人员安排工作,并签订用工合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间,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人事档案关系,并为劳务人员上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这种有利于增强失业人员集体谈判力量的就业途径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还需要得到大力发展。事实上,劳务派遣公司近年来的发展非常迅速,有的已经实现了跨国派遣。
市场能够配置资源但并非最佳配置。信息强势一方总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杨先生的原公司能够派遣人员,某连锁公司能够侵犯劳动权益,是其一种表象。杨先生所诉诸法庭的,就是劳务派遣中劳动权益得不到维护,农民工所要得到的,就是不再拖欠工资。因此,在劳务派遣中,政府的监管就应该同步跟进。也就是说,劳动力资源配置需要有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节过后,劳务派遣又是一轮新的高峰。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亟需政府监管。
结构性失业群体一般技能单一,信息缺乏。因此,他们要在 竞争 如此激烈的动力市场中找到一份工作,劳动力中介机构不可或缺。在为数众多的职业介绍机构中,劳务派遣引导富余人员有序流动,作用不可替代。不过,由于劳务派遣后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今年元旦前后,一位姓杨的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判决结果尚未明确。不过,在这起劳动关系简单的劳务派遣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在2002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杨先生就是其中一员。2002年5月底,杨先生第二批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又输出三批富余人员。在五批次的派遣中,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原公司,也就是说,原公司继续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在该连锁公司的工作并不很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04年8月,杨先生忍无可忍,进不愿回派遣接收公司,退则公司不予另行安排。在这种僵持状态下,原公司作出了除名的决定,矛盾开始升级。
据杨先生的律师安翔介绍,如此强的劳动强度和如此长时间的工作,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但问题在于,杨的劳动关系在原公司,而实际侵犯劳动权益行为的是派遣接收单位,因此,产生纠纷在所难免。根据安翔所掌握的资料,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庭审期间,另一位原公司的员工张女士透露,在这五批次的劳务输出过程中,五六十名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连续多次没有契约规定的劳务派遣导致了法庭短兵相见。事实上,在劳务派遣中,并非杨先生如此不幸,很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由三方参与的劳务派遣,派遣机构作用不可小觑。
谁能派遣
劳务派遣作为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有效劳务中介运作模式,具体运作公司几乎各有各的绝活。这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随着劳动契约双方的不同就可能产生不同的争议。
尽管发生在杨先生身上的事件是个个案,但是,劳务派遣过程中,任何一方没有签订相关的契约,受害的可能只有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以富余农民为主要对象的劳务派遣活动。因此,谁能派遣需要界定得非常清楚。
早在上世纪末,劳务派遣已悄然出现,只不过当时只是把这种形式当作职业介绍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方面没有单独规定。2000年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规定。此后,一些劳务输出大省在探索劳动力输出的同时,也对劳务派遣给予了相关的规定。
在此次事发地北京,2004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 企业 法人资格。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由此可见,对一个合法的派遣机构有着诸多的规定,越位劳务派遣必定会派出纠纷。
实际上,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很是复杂,有的是事业性单位,有的是企业,有的就像是“包身工”,有的是派遣人员与接受方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营利性质的,有的是非营利性质。不管是哪种类型、哪种运作模式,要使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维护,政府的监管是不能缺位的。
亟需监管
随着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当国有企业被一步步地推向市场前沿之时,那些已经无法适应新技术、新 企业文化 的员工被逐步推向社会。与经济结构逐步完善如影随形,结构性失业人群也会一批批的产生。与此同时,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精耕细作的传统耕种模式被逐步淘汰,由此而从农业中释放出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这部分人群同样可以能视为结构性失业群体。
作为解决结构性失业的有效途径,劳务派遣组织统一为失业人员安排工作,并签订用工合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间,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人事档案关系,并为劳务人员上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这种有利于增强失业人员集体谈判力量的就业途径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还需要得到大力发展。事实上,劳务派遣公司近年来的发展非常迅速,有的已经实现了跨国派遣。
市场能够配置资源但并非最佳配置。信息强势一方总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杨先生的原公司能够派遣人员,某连锁公司能够侵犯劳动权益,是其一种表象。杨先生所诉诸法庭的,就是劳务派遣中劳动权益得不到维护,农民工所要得到的,就是不再拖欠工资。因此,在劳务派遣中,政府的监管就应该同步跟进。也就是说,劳动力资源配置需要有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节过后,劳务派遣又是一轮新的高峰。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亟需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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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一家劳务派遣机构形成派遣前,企业与派遣机构一定要有书面的协议或者合同。双方在劳动过程中要以此为为标准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旦被派遣工人在企业出现劳务纠纷,企业与应该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彼此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妥善处理。企业一般不与员工正面接触。员工提出的所有条件只能向他所在的单位即劳务派遣机构提出。
因此,在实际处理问题时,应建立二重关系: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与员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企业也可以对被派遣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或精神补偿,但这些最后背着劳务派遣机构议定。
如果彼此协商不成,企业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法律解决。
一旦被派遣工人在企业出现劳务纠纷,企业与应该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彼此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妥善处理。企业一般不与员工正面接触。员工提出的所有条件只能向他所在的单位即劳务派遣机构提出。
因此,在实际处理问题时,应建立二重关系: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与员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企业也可以对被派遣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或精神补偿,但这些最后背着劳务派遣机构议定。
如果彼此协商不成,企业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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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同时,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劳务派遣型用工,比较规范、合法,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有利于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
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规模较小,但发展很快。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双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劳务派遣型用工,比较规范、合法,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有利于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
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规模较小,但发展很快。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双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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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纠纷的情况,首先看你想怎么解决?是要解决的办法吗?
私的,你可以有很多,过多的我不说了,但你可以找当事人去商量,官的,按照法律来,有合同法什么的,还有民事的相关文件可用。
看你很急的样子,帮下,发表下意见。
私的,你可以有很多,过多的我不说了,但你可以找当事人去商量,官的,按照法律来,有合同法什么的,还有民事的相关文件可用。
看你很急的样子,帮下,发表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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