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请问:
1.他们这样算合法吗?
2.如果我不同意他们3/28不让我上班的话,他们是否应该补偿我3个月的工资?
3.按照常理,虽然公司有在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但却让我马上不上班的话,就算是公司违约.我这样理解对吗?
另,公司以前的加班费都是按照基本工资(实际工资为:基本工资+考课给+资格给=每月固定工资)给的,我是否可以追讨少给的加班费?应该如何去追讨?
烦请各位给予回答,谢谢!
08年的合同我已经看过,请勿再继续发最新合同内容.
因为最新合同上没有规定他们这样算是否合法,所以还请各位高人给予解答.
昨天也有打12333讯问,不过他们的回答是,既然公司给予了下个月的工资,那也就是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所以给出半个月的补偿是对的.但我认为,既然他们现在让我走人,那就应该算不合法,应该给3个月的补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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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1、单位无权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你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让你工作到合同终止(即4月27日)。这样,你工作了1个月,换取的结果是:得到1个月的工资,另外合同终止给予的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注意是半个月经济补偿,解除合同关系才应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准确地说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3.5个月经济补偿)
2、现在你一个月不劳动,单位也要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3.27~4.27),同时也给予你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你是选择为了自己的劳动权再工作一个月,还是不工作一个月,反正得到的结果(总的收入)都是一样的?
3、如果公司拖欠加班费成立,你可以要求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和未支付加班费部门25%的赔偿金。(需要提醒你的是:加班费是按照合同书上的约定工资标准计算的)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9-05-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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