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是多少?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扩展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扩展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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