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
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3、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
4、“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
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5、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推荐于2016-07-18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我们将现代法治的本质内涵归纳为:通过执法者严格依据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明确、完备的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其中包含着法律是多数人利益的表现、法律具有至高权威、上下一体同受且只受法律之治等核心观点。它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原则性的、根本的治国制度,它还表示由此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更是人类在饱经封建专制之后的一种新的价值追求。 因为法治思想源于西方,因此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国的法治进程必然是对西方法治的扬弃和本土化,也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当代中国法治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是西方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中国其他国情结合的产物.如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主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不能简单的和我国法律文化中德法并举的思想一概而论,但其中的渊源是不可否认的.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思想格格不入的内容,就将被时代所淘汰,被中国所淘汰.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的关系,应是一种批判的继承,既不能否认其与现代法治思想之间的矛盾,也不能一概的否定,历史总是潜移默化的作用于现在,作用于每个人的思想.法治必须是自下而上的,每个中国人思想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合适的契合点,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