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都是违法的,不存在合法传销。
电视上说的打击非法传销,不是代表有合法传销的存在,合法的叫做直销。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是危害社会的毒瘤,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巨大冲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传销活动将受严惩。
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第24、25、26条规定: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禁止传销条例
2013-11-17
传销又叫直销,(专业人士莫抨击,因为这是国内外理解的不同,听我接下来说便清楚),因为翻译之前它的英文是Direct selling,直接销售,直接销售的概念就是不经手whole selling(经销商)和retailer(零售商)而直接接触customer(消费者)。这种运营模式是一种标准化的pull strategy就是说直接将商品推向消费群而不是等待消费群来选择商品。
在中国传销是非法的,或者说不被鼓励的,当然除了Amway(安利),因为其实中国的传销走入了一个误区,也就是Pyramid scheme和Ponzi Scheme(金字塔骗局和庞氏骗局)。
在我所在大学的国家传销是合法化的,因为原本传销就是一种合理的也有效的营销方式,但在中国我们通常说的“传销”其实就是上面说到的那两种骗局。其实Direct selling和Pyramid scheme是有明显分别得,比如最明显的两点:
1. 传销只有较低或没有进入费用的,而且没有强硬备货的措施,就是说真正的传销是很容易加入的,但金字塔骗局就需要在第一次加入传销的时候交大量的“入行费用”并且自己购买一定得货物去备货,不管卖出卖不出;
2. 传销是只按照销售业绩和营业额度来提供奖励制度的,就是说我卖出的商品多我才能拿到更多的报酬更多的薪水和回扣,但是金字塔骗局却是以发展sub-line(下线)为主要收入评估手段之一的甚至是超过卖出商品的收入,本末倒置,这就是为什么中国许多“传销”单位的资本一直在壮大却最终在一夜之间败露崩塌最终伤害许多人倾家荡产,因为这些资本全部都是依靠下线们的进入费用和限定存货费用,实质上并没有卖出多少产品。
其实,因为翻译和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目前把传销规定为非法的,但其实在我国所经常提起和规定的“传销”,其实是金字塔骗局,而真正的Direct selling如Amway, Costway其实是一种很好的市场营销元素但愿我的说明能让你更清楚些,谢谢^_^
推荐于2017-10-1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01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