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的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管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所以说实行村民
自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广大农民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
(2)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扩大基
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思广益,把村里的事情办好;另一方面,扩大基层民主,落实和发展村民自治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不能搞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民主化。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
(3)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能够切实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
平不断提髙,就必然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才会真心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扩展资料
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成
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村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
第一,村委会选举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的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全国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党员比例约占70%,文化程度大都在初中以上,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据19个省(区、市)的统计,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为41.7%。各地普遍反映,绝大多数民选的村委会干部责任感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威信高。
第二,实行村民自治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干部,村干部没有了铁交椅,如果工作中不努力实干,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在下次落选。因此,他们比较主动与群众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关系。同时,群众也有了监督干部的权利。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广大村民可以通过民主测评对其进行警示;问题严重的,可以在届期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将其罢免。实践证明,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农村社会风气好转,社会矛盾化解得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良性互动方向转化,社会自身化解矛盾、调适冲突的机能大大增强,社会比较稳定。
第三,实行村民自治调动了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村民自治极大调动了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各地参选率普遍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在民主实践中,培养了民主习惯,提高了民主素质。农村形成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的好风气。
其次,村民自治的推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著名政治家、政府官员、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后,给予了客观评价,认为选举工作组织严密、程序民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世界一流水平的民主选举。许多人改变了以前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正确看法及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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