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稀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的名字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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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一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正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其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决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得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得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 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mis)。按照《神统纪》,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联系。早期神话里,忒弥斯是解释预言之神,据说她曾经掌管特尔斐神殿,解释神喻,后来转交给阿波罗。她还负责维持奥林匹斯山的秩序,监管仪式的执行。在古希腊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严肃的妇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儿有贺拉(时序女神)、欧诺弥亚(秩序女神)、狄刻(正义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赖(命运女神)等,为她分担职责。其中和法律最有关系的是狄刻(Dice),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宝剑或棍棒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古希腊神话中经常提到的另一位正义女神是阿斯特赖亚(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义,又升上天空为室女星座的主星“维耳戈”,纯洁无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纯的少女,比上述的两位要耐看得多。 古罗马人接受了古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 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justitia ruatcaelum)。” 神话传说实际上折射的是人间的现实。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众的会议,或是由抽签产生的一批公民组成。法院裁判案件时的身份,有点像被临时拉来评理的过路人,并不主动去搜集或调查证据,只是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所讲的是事实。作为法官的会议成员,在审判开始以前,往往对于案件一无所知,全靠审判的进程来了解情况,甚至要依靠请来说明法律的法学家来了解应该适用的法律。所以,法院注重的是衡量双方的证据,确认事实,实现公平正义。罗马以后设置了最高裁判官来处理民事诉讼,仍旧是在法学家的帮助下注重于诉讼者证据的衡量和鉴别,并不插手调查,反映于神话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弥斯。重大的刑事案件会指定一些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并将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理裁断。 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各部族称雄西欧,他们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会,依旧扮演一个临时拉来的公正人的角色。中世纪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在各王国的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后,才出现了发现罪犯、搜集证据的机制。如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在当地召集12名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为证人,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一致意见确定事实,这就是后来的陪审团的来源。1275年,英国规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审团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向法庭起诉。但为了防止调查犯罪的陪审员有先入之见,1352年,爱德华三世的诏令进一步规定,凡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只能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则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来确认。这样就形成了专门调查取证的起诉陪审团或称“大陪审团”与专门的审判陪审团或称“小陪审团”。 中欧地区的发展与英国的情况相仿,12、13世纪时各王国陆续设立了王室检察官,侦缉、起诉重大犯罪。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检察官的职权逐步扩大。15世纪时,在德意志诸国出现有关维持社会秩序的“Polizei”法令,后来又用这一词表示有关执行这些法令特设的官署机构及其人员,从而成为后世西欧语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词的来源。监视、发现上述违反法令的罪行后,这些官署就可向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诉讼,与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对。法院本身仍然不直接插手调查案件的事实,而是由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比较衡量。 由于欧洲在上述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法院始终只承担裁断职责,因此作为法院的象征,古希腊、古罗马的这位正义女神形象得以长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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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特弥斯女神 为天神丘比特和希蜜丝女神的女儿 在西方的法院建筑中,常常会看到正义(也是司法)神的雕塑。这种神一般都是女性的造像,她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拿着天平,表情庄严肃穆,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位女神的眼睛往往是闭着的、或干脆是用布蒙上的。 这位女神的造型实际是混合的。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mis),按照《神统纪》,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早期神话里,忒弥斯是解释预言之神,据说她曾经掌管特尔斐神殿,解释神喻,后来转交给阿波罗。她还负责维持奥林匹斯山的秩序,监管仪式的执行。在古希腊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严肃的妇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儿有贺拉(时序女神)、欧诺弥亚(秩序女神)、狄刻(正义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赖(命运女神)等,分担她的职责。其中和法律最有关系的是狄刻(Dice),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宝剑或棍棒、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古希腊神话中经常提到的另一位正义女神是阿斯特赖亚(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义,又升上天空为室女星座的主星“维耳戈”,纯洁无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纯的少女,比上述的两位要耐看得多。以后的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在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公正女神埃奎塔斯(Acqiale)。这些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手持天平或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 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希腊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的屋檐上。沿用古罗马的造型,这些女神像都是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并赋予新的解释: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西方正义/司法女神是被动型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甚至眼睛睁得太大还会误事,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背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是在所不惜的。 神话传说实际上折射的是人间的现实。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众的会议,或是由抽签产生的一批公民组成。法院裁判案件时的身份有点象被临时拉来评理的过路人,并不主动去搜集或调查证据,只是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所讲的是事实。作为法官的会议成员在审判开始以前往往对于案件一无所知,全靠审判的进程来了解情况,甚至要依靠请来说明法律的法学家来了解应该适用的法律。所以法院注重的是衡量双方的证据,确认事实,实现公平正义。罗马以后设置了最高裁判官来处理民事诉讼,他仍旧是在法学家的帮助下注重于诉讼者证据的衡量和鉴别,并不插手调查。反映于神话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弥斯。重大的刑事案件会指定一些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并将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理裁断。这可能又是正义女神狄刻的来源了。 上述的状况在欧洲延续的时间很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各部族称雄西欧,他们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会,依旧扮演一个临时拉来的公正人的角色。中世纪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在各王国的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后,才出现了发现罪犯、搜集证据的机制。如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在当地召集12名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为证人,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一致意见确定事实,这就是后来的陪审团的来源。1166年这位国王又颁布诏令,规定凡暗杀、放火、强盗、抢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文件等等重大犯罪,应由陪审员或当地郡长、百户在王室法官巡行到本地时向法庭起诉。1275年英国正式规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审团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向法庭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的诏令进一步规定凡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只能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则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来确认。这样就形成了专门调查取证的起诉陪审团或称“大陪审团”,和专门的审判陪审团或称“小陪审团”。裁断和发现依然是分开的。 在中欧地区的发展与英国的情况相仿,12、13世纪时各王国陆续设立了王室检察官,侦缉、起诉重大犯罪。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检察官的职权逐步扩大。15世纪时在德意志诸国出现有关维持社会秩序的“Polizei”法令,后来又用这一词表示有关执行这些法令特设的官署机构及其人员,从而成为后世西欧语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词的来源。监视、发现上述违反法令的罪行后,这些官署就可向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诉讼,和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对。 西方文化传统中长期的“发现犯罪”与“裁断案件”相分离的状况,使这个蒙上眼睛的正义女神形象长期延续,直至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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