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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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标准
可以献血
1. 年龄:18-55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不能献血
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2、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13、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9、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21、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22、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眼镜度数超过600度者不建议献血,防止发生视网膜脱落情况。
暂时不能
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9、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可以献血
1. 年龄:18-55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不能献血
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2、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13、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9、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21、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22、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眼镜度数超过600度者不建议献血,防止发生视网膜脱落情况。
暂时不能
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9、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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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卫生部第2号令《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对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如下: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腊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公民可以献血。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有什么情况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有什么情况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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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腊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公民可以献血。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有什么情况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有什么情况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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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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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 ~ 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应受到法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义务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义务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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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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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经过一般体格检查和血液初筛检查的身体合格者,都可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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