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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7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发边,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父亲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出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
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7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发边,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父亲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出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执拗地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丢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了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展开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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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依据《民法通则》十一条第二款,16以上不满18,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张某,虽然未成年,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视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李某,完全行为能力人。
张父,张某的监护人,但张某的行为合法有效,其无权撤回。
客体:电视,分类上属于物。
内容:合同成立后,张某享有电视的所有权,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李某相对的享有获得价款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视的义务
依据《民法通则》十一条第二款,16以上不满18,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张某,虽然未成年,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视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李某,完全行为能力人。
张父,张某的监护人,但张某的行为合法有效,其无权撤回。
客体:电视,分类上属于物。
内容:合同成立后,张某享有电视的所有权,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李某相对的享有获得价款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视的义务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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