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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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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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
一、导语
中学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校园并不是
远离法律的地方,
学生们随时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只是当时没有意
识到罢了。在校园里有这样一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有一些学生
去买二手自行车,有的学生甚至买了赃车。其实在法律上,这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近年来发生校园和学生身
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
也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
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
间的纠纷,
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
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
甚至愚昧的方式,
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见,目前中学生
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下面,浅谈一下中学生身边的法律:
二、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
1
、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
公民。
2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
决
,
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
、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
护证据。
4
、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三、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1
、
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
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
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
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
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
次上车,
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
乘坐长途客车、
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
乘坐车况不好的车,
不要乘坐“黑巴”、
“摩
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
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
1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
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
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
2
)保护现场。
事
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
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
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
一定要设法控制,
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
若实在
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四
、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
也许会注意到,
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
那么,
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
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
情节严重
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
当
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
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
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哪些行
为?
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打架
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
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七、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
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
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
以便尽快处理。
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
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
报这种行为,
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
否则很容易
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九、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
十、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
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成
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十一、
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
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
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一、
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
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
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
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
其经济收入低
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结语
树立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有利于增强其的法制观念
和法律素质,
使自身的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有利于中学生的成长,
同时也会为走入大学和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导语
中学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校园并不是
远离法律的地方,
学生们随时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只是当时没有意
识到罢了。在校园里有这样一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有一些学生
去买二手自行车,有的学生甚至买了赃车。其实在法律上,这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近年来发生校园和学生身
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
也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
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
间的纠纷,
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
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
甚至愚昧的方式,
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见,目前中学生
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下面,浅谈一下中学生身边的法律:
二、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
1
、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
公民。
2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
决
,
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
、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
护证据。
4
、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三、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1
、
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
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
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
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
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
次上车,
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
乘坐长途客车、
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
乘坐车况不好的车,
不要乘坐“黑巴”、
“摩
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
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
1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
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
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
2
)保护现场。
事
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
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
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
一定要设法控制,
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
若实在
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四
、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
也许会注意到,
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
那么,
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
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
情节严重
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
当
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
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
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哪些行
为?
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打架
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
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七、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
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
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
以便尽快处理。
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
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
报这种行为,
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
否则很容易
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九、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
十、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
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成
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十一、
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
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
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一、
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
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
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
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
其经济收入低
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结语
树立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有利于增强其的法制观念
和法律素质,
使自身的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有利于中学生的成长,
同时也会为走入大学和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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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9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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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1、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2)保护现场。 事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二、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也许会注意到,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责呢?答案是肯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当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
⑴旷课、夜不归宿;
⑵携带管制刀具;
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七、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九、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十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其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1、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2)保护现场。 事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二、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也许会注意到,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责呢?答案是肯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当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
⑴旷课、夜不归宿;
⑵携带管制刀具;
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七、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九、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十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其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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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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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兼学(应了解)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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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国家制定出来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是所有的人都应当遵守的,所有中学生也应当遵守所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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