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首付给我买房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婚前他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他(是付的全款),房子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我现在买房,算二套房吗? 展开
1.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男方,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出全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算单人财产。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后你父母出资给你买的房子写你名字的话算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前他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他算是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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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桂花(32岁)、被告王其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
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
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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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全款与首付差距大
2010年,林某与女友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于婆媳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林某决定购买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自己与妻子独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终生积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儿子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
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转账到林某账户后,由林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由林某签署,房贷以其住房公积金办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于2013年办理在林某个人名下。2016年,林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林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林某父母虽然出资购房,但仅支付了首付款,不属于全额出资,故不得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于林某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关于二套房认定:
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方面:
1、首先是看是否曾有过贷款行为,对于以前曾全款买房或者向亲朋好友借钱买房的,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视为第一套住房贷款;对于曾有过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将视为第二套房。
2、以家庭为单位,即需要查询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个人征信系统的贷款购房情况,如果其中有人曾有过贷款购房记录的,您申请贷款购房时也将视为第二套房。
3、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内。即如果以前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将视为第二套房。但是如果以前申请的是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其他商业性个人贷款品种,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将按照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4、包括已结清和未结清贷款在内。即对于曾有过购置住房贷款记录的,无论其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置住房的,都将视为第二套房。
综上,你如果再买房子,将属于二套房,首付比例以及利率可能相对高一些。
他的房子是他爸爸付的全款,赠与他的,没有过贷款记录。
以家庭为单位,查询您本人、配偶购房情况,如果其中有过贷款购房记录的,您申请贷款购房时也将视为第二套房。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题二、婚前他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他(是付的全款),房子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为婚前财产,如中途婚姻终止,该房屋不参与夫妻共有财产分配;
你们目前再买房毫无疑问属于二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什么属于二套呢,他的那套房子是他父亲付了全款,然后赠与他的
只要你们任一方名下登记有房屋均属于二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