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展开全部
人才保密方法
首先,是公司明确规定,什么是商标秘密,不同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及授权范围,其次,对每一个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人进行商业秘密的相关知识培训,让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再次,通过协议、合同、制度等进行约束,最后,建立保密资料室,配备保密设备。具体如下:
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但是,企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只要规定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事业就万事大吉了,而不约定补偿金,其实不然。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若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就业权,而离职人员未从这一义务中得到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作用。另外,有些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才要求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因为离职往往有多种原因,有些员工已与企业产生了矛盾,所以,此时,离职员工一般不会与企业再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应与离职员工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应选择在企业录用该离职员工或该离职员工开始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无法达成协议而使商业秘密泄露。
2.企业应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企业首先应重视人才;人才一般都有强烈的自我实现的要求,因此,企业应为人才充分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应不断提高人才的待遇,运用经济杠竿留住人才。有些企业不断有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失,而企业没有及时对其自身进行反思,这是很可惜的。因为,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而言,留住了人才,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员工产生收益长期化的预期,使得关键员工愿意长期留在企业,为企业服务。因此,签订长期劳动关系合同,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4.使人才成为企业股东。这一方法是通过让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拥有企业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这些人才由于本身就是企业股东,从切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首先,是公司明确规定,什么是商标秘密,不同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及授权范围,其次,对每一个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人进行商业秘密的相关知识培训,让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再次,通过协议、合同、制度等进行约束,最后,建立保密资料室,配备保密设备。具体如下:
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但是,企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只要规定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事业就万事大吉了,而不约定补偿金,其实不然。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若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就业权,而离职人员未从这一义务中得到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作用。另外,有些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才要求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因为离职往往有多种原因,有些员工已与企业产生了矛盾,所以,此时,离职员工一般不会与企业再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应与离职员工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应选择在企业录用该离职员工或该离职员工开始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无法达成协议而使商业秘密泄露。
2.企业应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企业首先应重视人才;人才一般都有强烈的自我实现的要求,因此,企业应为人才充分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应不断提高人才的待遇,运用经济杠竿留住人才。有些企业不断有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失,而企业没有及时对其自身进行反思,这是很可惜的。因为,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而言,留住了人才,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员工产生收益长期化的预期,使得关键员工愿意长期留在企业,为企业服务。因此,签订长期劳动关系合同,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4.使人才成为企业股东。这一方法是通过让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拥有企业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这些人才由于本身就是企业股东,从切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760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重庆晨曦微光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贵阳山水情深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