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朝建立后,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什么?
明朝建立以后,沿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明朝政府又担心行省的权力过大,于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体制,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在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三个不同的官员手肘,以此来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于明太祖洪武八年设置了都指挥使司,作为一个省的最高军事机构,掌管一方军政,由兵部统辖,简称都司。第二年,又将行省之名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只负责掌管一个省的民政。虽然布政使司辖区不再称作行省,但人们仍然习惯称布政使司为行省,简称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掌管一个地方的刑狱监察,是一个省的最高司法机构,简称按察司。
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合称“都、布、按”三司。三四的权力各自独立,督指挥使司听从于兵部的指挥,布政使司与中央六部以及都察院都有关联,提醒按察使司则服从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明朝政府得以将一个省的军队、行政、司法分别掌握于三个不同的地方官员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据的隐患。
不仅如此,在三个官员的管辖范围上,“都、布、按”三司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明朝的都指挥使司体系中有辽东都司,而在布政使司体系中,辽东并没有单设,而是属于山东布政使司。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过大,让三司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
三者相互制衡,缺点就是相互推诿。这种“内耗性”的结构确实避免了地方专权,但是也导致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从永乐开始,逐渐派出太监镇守地方,同时设置“总兵”作为镇守地方的军事长官,还有中央的文官以“巡抚某地”的名义总领地方政务。这样,三司就逐渐沦为事务官,地方新的权力体系——镇守太监、总兵、巡抚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