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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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资源局的主要任务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全县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全县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县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全市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二级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全县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全县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全县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县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全市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二级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全县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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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下属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下属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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