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请大家帮忙啊 50

1.申某驾驶的长安货车,由于跟车距离过近,在李某驾驶的小货车遇红灯停车时,撞上李某驾驶的小货车尾部,造成轻微事故,申某承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要求撤除现场,到交... 1.申某驾驶的长安货车,由于跟车距离过近,在李某驾驶的小货车遇红灯停车时,撞上李某驾驶的小货车尾部,造成轻微事故,申某承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要求撤除现场,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李某认为撤除现场私了是违法行为,不同意私了。
请分析:(1)申某的意见是否正确?
(2)李某的意见是否正确?

2.陈某驾驶东风大货车超速行驶,在一无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处将行人黄某当场撞死。现场交警认为事故责任明确,立即让陈某撤除现场,并当场宣布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请分析:(1)执勤交警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2)执勤交警的处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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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邝铁中bO
2012-11-14 · TA获得超过53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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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因果关系明确,损害后果轻微,申某的意见是正确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追问
那第二个事故呢?
追答
1、交警作为执法主体肯定是正确的,要求是两人以上,主办民警要具备高级事故处理资格。
2、若如你所述,该交警处理方式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简要的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必须进行规范的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对驾驶人进行询问并提取血样进行酒精检测、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扣留肇事车辆并进行车辆技术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生效,且一系列调查取证完毕后进行证据公开,最后才能根据证据材料和调查得到的交通事故事实情况及检验鉴定结论综合分析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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