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插班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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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招收对象为本市普通本科高校本科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学生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须均及格(含第一学期补考及格),且符合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籍所在普通高校同意后可以报考。每位学生只能报考1所试点高校,学生学籍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只能为每位学生出具1份相关证明。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学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的插班新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录取。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由录取高校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插班新生按录取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试点高校应加强对插班生考试招生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各选拔环节全程接受监察部门监督,所有测试均应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各试点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插班生试点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各试点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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