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近辫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每人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斯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I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办可以受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