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和管理投入品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当前水产养殖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注意事项。
投入品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苗种
(1)购买苗种时不查看卖家的苗种生产环境及苗种生碰孝高产许可证。
(2)不向卖家索要苗种购买发票或收款收据等凭证。
(3)购买苗种前未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送样,进行药物残留、病毒等指标的检测。
2.渔药
(1) 购买渔药时只顾一股脑儿地买,不关注渔药生产企业是否已经通过了兽药GMP认证,不重视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非药品的来源和主要成分,不向卖家索要生产资质及购买凭证。
(2) 在渔药使用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用药,存在着乱用药、滥用药、超范围笑尺用药、超剂量用药的现象。
(3) 渔药管理不规范。渔药存放无专门独立的仓库,和其他农具、渔具混放,渔药用完包装袋乱扔。
3.饲料
(1) 购买饲料时未向卖家索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购买凭证。
(2) 在饲料投喂时未根据天气、温度、养殖水生动物发育情况计算投喂量和频次,存在着饲料投喂过少或过量等问题,影响养殖水生动物的正常生长。
(3) 饲料存放无专门独立仓库,存放地未做防潮措施,和其他农具、渔具混放。
二、投入品使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1. 养殖主体在购买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应主动向卖家索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药生产资质、苗种及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购买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材料。
2. 养殖主体在购买苗种时,可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送样,针对苗种进行药物残留、病毒等指标的检测,以保证苗种的质量;购买渔药时可向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咨询药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包装袋上标慎岩注“非药品”的药物,并明确禁用渔药清单,不得购买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农业部193号文件和560号公告中禁止使用的渔药。
3. 养殖主体在使用管理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应在养殖场内建立专门独立的渔药和饲料仓库,保持仓库环境的通风、干燥、整洁,并制定渔药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且上墙,在养殖生产中应根据生产实际来用药、投饵,不乱用药、滥用药、超范围和超剂量用药。
4. 养殖主体可向当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咨询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面的知识,将无公害管理制度、经验与措施应用到养殖生产中,在提高养殖产品品质和质量的同时,为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地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