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的定义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由电力设备驱动或拖曳的轮式汽车,“非机动车”是指由人或动物推动的,在公路上行驶,并由电动设备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电动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是一种特殊的自行车,它由两个轮子组成,能够实现电动或电动或电动驱动,重量不大于40 kg,速度不大于20 km/h。根据以上的标准,电动车和非机动车辆的区别。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主要用于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是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标准范围的依据。GB/T 15089-2001 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 L、M、N、O、G 五大类。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N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O 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G 类:满足一定条件的 M 类、N 类的越野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强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GB 13094-2017)只适用于 GB/T 15089 中规定的 M2 类和 M3 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