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房屋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主要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单位开具的等等。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2、继承人崝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单位开具;如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提供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情况证明3、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如果房屋拆迁安置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单等;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收费情况:人民币30元/每平方米。法定时限: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承诺时限: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