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哪些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销售,进出口。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整卷烟出口生产计划。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进行检查、评估。出口卷烟必须在包装、条带和纸箱上印有“出口”字样。
出口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外国商标局注册,并报进出口公司备案。第七条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在国外注册的卷烟商标。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2、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3、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4、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5、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