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税务筹划
节税(tax saving)
顾名思义,就是节减税收。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政策导向性,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就实质而言,节税实际上就是税务筹划的另一种委婉表述。通常意义上,凡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行为都属于节税,节税在一切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现象。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节税具有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倡导性的特征。
避税(tax avoidance)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税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和非倡导性的特点。
逃税与偷税
逃税(tax evasion)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tax fraud),是指“纳税人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税与偷税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国有关法条的规定中没有“逃税”的概念,一般是将其归入偷税的范围加以处罚的。
以上分析表明,节税属于合法行为,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导的,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是法律措辞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避税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是随着税法的逐渐严密和完善,利用空间会越来越小;逃税、偷税是被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
当然,税务筹划也不是仅指表面意义上的节税行为,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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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入存货(如农产品)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但是,如果销售方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可以开出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入方,可以按普通发票金额的13%抵扣税款,这样能够相对地降低税负。此外,交通运输单位出具的存货运费发票,也可以按7%的金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扣税凭证还有很多,但有的扣税凭证在一些省份允许抵扣,在另一些省份不允许抵扣,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二、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达到节税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是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对某些纳税人来说,在确定纳税人类别方面也有节税筹划的必要。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做一般纳税人,以便于节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