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钻石首饰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么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税范围: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就是说是已交消费税的宝石,如果镶嵌在金银首饰上,金银首饰在交消费税时不能抵扣。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纯白金(铂)首饰或以纯白金(铂)制作的镶嵌首饰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用”);
“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四、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六、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
七、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征收后,生产企业按规定仍需就金银首饰缴纳消费税的,除受托加工业务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外;
其他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按我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中所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税范围: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就是说是已交消费税的宝石,如果镶嵌在金银首饰上,金银首饰在交消费税时不能抵扣。
《(1994)财税字第95号》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纯白金(铂)首饰或以纯白金(铂)制作的镶嵌首饰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5号文第九条“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以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额”的规定,各生产单位(包括商店自行加工)应将这部分已税珠宝玉石单独核算。
如在生产领用环节无法根据用途按实予以划分的,应按镶嵌首饰销售额占全部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销售额的比例加以划分。
计算公式:
当期用于镶嵌首饰不得扣除买价的珠宝玉石金额(或已纳的消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的珠宝玉石金额(或已纳的消费税额)*(累计至当期镶嵌首饰销售额/累计至当期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销售额)*100%
已纳的消费税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已由委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参考资料:
推荐于2017-09-10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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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税范围: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就是说是已交消费税的宝石,如果镶嵌在金银首饰上,金银首饰在交消费税时不能抵扣。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钻石首饰的,不可以
这个问题在1994年的时候就明确规定了。
《(1994)财税字第95号》
“......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