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出租合同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的车位出租给乙方作停车使用。
二、租赁期共 月,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双方商定租金为人民币 (¥: )元/月(含管理费),租金每 个月交一次,即一次交纳人民币 (¥: )元,并在每 个月满前三天内预交下一期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 )元,作为车位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在其他相关费用结清后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要提前收回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
(2)乙方提前退回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
(3)乙方擅自将车位转租给他人使用,以及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十天的,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4)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继续承租车位,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车位,而乙方逾期不交出车位的,甲方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200%收取违约金。
(5)车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甲乙任何一方不论任何理由毁约,中介方所收取之佣金不予退还。
六、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七、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丙方)留一份存档。
本合同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