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2020珠海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珠海市各缴费单位、广大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珠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珠人社发〔2020〕12号)规定,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广东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倍执行,缴费基数下限不变,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度本省第二类片区(珠海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855元)3倍执行,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由于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可能涉及缴费金额发生变化,请各缴费单位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确保签约账户有足够余额扣费,以免影响参保人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珠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广东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倍执行,缴费基数下限不变,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度本省第二类片区(珠海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855元)3倍执行,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二、待遇计发基数
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时,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8407元核定。
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年度珠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407元核定。
三、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计发基数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计发基数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