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打架一般给什么处分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2.损伤程度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或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5)其它(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十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