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征役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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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鱼鳞册和赋役黄册,携春充分证明了明代役法原则中存在着田土和人口与徭役的密切关系,朝廷,就可以完成徭役的征发。> > 在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制管理下,里甲、杂泛、均徭和兵役,成为明代徭役的主要项目。> > 明王朝通过编制的鱼鳞册和赋役黄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既保证了朝廷税收,又使徭役能够正常征派。明初的徭役还是比较轻的。> > 通过鱼鳞册和赋役黄册,查知人户中躲避徭役的逃户,督令逃户复业,并免徭役一年;查知老弱不能归乡的,就地登记户籍,授给田地,据田赋税。> > 明代在徭役年龄方面的规定是,年16岁为成丁,开始服役,60岁始免。在徭役类别方面,主要有里甲、杂泛、均徭和兵役的徭役。> > 里甲是明代社会基层组织。城市中的里又称坊,近城者则称厢。每里人户为110户。里甲制于1370年开始在江南个别地区实行,1387年,经户部尚书范敏倡议,推行于全国城乡。> > 一里之中多推丁粮较多的10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10甲,甲设甲首。里长对上级朝廷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本里人户丁产的消长变化,监督人户生产事宜,调理里内民事纠纷,并以丁粮和财产多寡为序,按赋役黄册排年应役。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 里甲制度下的里,依各地情况而不同。有的地方一里包括几个村落,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分成几个里。> > 因为当时乡村环境的差别,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里的名称也随各地情况而有差异,有不同的称呼。例如,在北方里常称为“社”,在福建也有称里为“社”的特例。> > 以里甲为单位编派的徭役,称里役或甲役,有正役和杂泛差役两种。> > 里甲正役是里甲人户应当的重要差役。里甲正役主要任务包括以下3项:> > 一是征收税粮。税粮包括夏税和秋粮,分山喊别在夏秋两季依地亩由里甲负责催收。若里甲有逃亡人户,税粮照征,由里甲赔纳。> > 二是办理上贡物料。历代沿袭,各地方以其物产上贡。明代天子及军国所需等物料都来之里甲、科派民间。北方的府、州、县上贡的比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区比较多。如遇派纳的物料非本地所产,里甲人户必须出银购买。> > 三是支应朝廷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门中的听使唤的皂隶,在监狱中看守罪犯的禁子、掌管官库的库子、管官仓、务场、局院的斗级等均出自里甲。官员们的生活用具,学校生员的用项,乡官的年例礼物、夫役,地方上的乡饮酒礼费用,送生员赴考的路费,为进士和节妇建立牌坊,馈送过往官员,支应驿夫铺陈酒食等,均由里甲备办。> > 明代中叶后,随着一条鞭法的实行,里甲正役逐渐摊入地亩,折银征收,雇募应役,里甲应役之法逐步废弃,里甲逐渐失去其原来的作用。> > 杂泛是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民夫从事逗隐野造建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 >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和丁力进行的。由于官吏士绅的徭役可以优免,豪强地主可以买通官府,所以杂泛差役多由贫苦农民负担。明代以民户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为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杂泛差役。> > 赋役黄册定民户为3等9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3等人户当差。> > 此类杂泛差役,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 > 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夫等,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禁子、弓兵、狱卒、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 > 随着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明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即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 > 均徭因其按户等人丁编排,均纳徭役,故称均徭。1436年,江西佥事创行均徭法,将经常性差役从杂役中划出,成为一种徭役制度,明弘治时在全国推行。凡省、府、州、县衙门的杂色差役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都属均徭。> > 均徭以人丁、税粮即丁粮多寡为基准来设定户则,均派有杂役。丁粮多者为上户,编重差;次者为中户,编中差;少者为下户,编下差;一户或编一差,或编数差,也有数户共编一差的。> > 轮差次序常和里甲同时排定,10年或三五年一次。服役期在里甲正役满后的第五年。在具体实行上,南北方略有差异,南方以丁田为基准,北方以丁粮为基准。> > 均徭中有力差和银差。弘治、正德年间,亲身服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纳的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纳,于是银差范围日广。> > 力差必须应役户亲身充役,后准许由应役户募人代役。名目常见的有皂隶、狱卒、门子、马夫、驿馆夫等,多在近地承当,士绅有免役特权。> > 银差行于弘治、正德年间,即应役户缴银代役,岁于均徭人户内点差,每名折收银若干,雇人充役。名目主要有岁贡、马匹、草料、工食、柴薪、膳夫折价等,多由下户承充,派在远地。> > 卫所制为明代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明代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 卫所由元代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5600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也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 > 卫所军屯田是明代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规定,边地军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并按份征粮。洪武至永乐年间,全国军屯约有八九十万顷。> > 除大量军屯外,还实行商屯作为补助手段,即按开中法,由商人在边地募人垦荒缴粮,以补充军粮。由于实行了军屯,军粮有了保证,边防也得到巩固。> >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于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 > 军户为世袭,而且管理严格,除军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赦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余丁或军余,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随行,以助其生活。> > 朝廷多给军户田地,而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也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清,本是一名戍军,后来找人顶替之后,才离开军伍。> >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正军服役于卫所,可以带妻同行,以利于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朝廷以工匠生产。> > 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两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朝廷财力。> > 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至明嘉靖时期,加上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用募兵制。> > 募兵有挑选的余地,完全有条件选择青壮年。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募兵的薪饷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募兵来自百姓,兵虽丰富,缺额可以随时募补,保持军队满员;不需要可以随时裁减,节省军费。总之,募兵制更有利于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精锐部队。> > [旁注]> > 范敏 阌乡,即今河南省灵宝人。明代政治人物。1380年,授试户部尚书,明太祖以徭役不均,命范敏编造黄册。范敏后来又负责制订徭役和里长制度。为明代的税收与征役提供了行政依据。> > 生员 俗称秀才。是经过院试,得到入学资格的士人,也是士大夫的最基层。对府、州、县学生员也称庠生。又有贡生、监生等名目,统称诸生。> > 佥事 我国古代职官。金朝的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职,专司判断官事。元代的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明代沿用,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佥事。清初沿用佥事一职。> > 张昶 元顺帝时为户部尚书。元末作为使者招降,反为朱元璋扣留。灭亡后,出仕明代,官至中书省参知政事。然而张昶“身在江南,心思塞北”,写信托降人寻访在北元的儿子,被杨宪告发,受到惩处。> > 罗教 我国明代中叶时的卫所士兵罗清结合了佛教禅宗、道家老庄思想与道教中的许多教义、加上传统而形成的一种民间宗教,也被称为无为教和罗祖教。创始时间为1482年。罗教思想单纯,教义浅明,是一个系统化极高的宗教。> > 罗清(1442年~1527年)。明代山东即墨人,为军人兼宗教创始者,后世门徒则称之为罗祖,又称“无为老祖”。其教又俗称罗教、罗道教、罗祖教、无为教。罗教一出,几乎所有民间宗教皆为所影响,奉之为祖师。> > [阅读链接]> > 明太祖朱元璋曾深以卫所军的屯田为荣,曾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 明代开国以后,明太祖把军队任务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守御操练,称操守旗军,是战斗部队;一部分下屯耕种,称屯种旗军,是生产部队。> > 朝廷分配给生产部队足够的荒闲国有土地,此外,耕牛、农具、种子也由朝廷供给。屯种旗军既为朝廷生产了大量粮食等战略物资,又完成了戍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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