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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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舆论监督和司法实践是理论研究和现实探讨的重要课题。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网络媒介的发展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舆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对一些社会热点或法律问题方面也产生了愈加明显的价值取向导向性。
舆论监督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某一个点来看待其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作用。从大的方向来讲,主要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等;另一方面则是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
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多积极作用,如同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监督支撑就毫无力量,作为有效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力量还要多”。所谓人言可畏正是如此。
舆论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及时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因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最终所追求的都是公平正义。
在“于欢辱母刺人案”中,于欢在经历目睹了整个羞辱伤害家人的残忍过程后,在对方进行持续伤害的过程中持尖刀警告对方未果,遂进行捅刺反抗,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此案的判决过程经历从初审到二审终审历时4个多月,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出,舆论监督的价值导向作用极其明显。
一审判决仅仅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惩罚后果的层面作出判决,并未充分考量法理、情理的事实依据。在一审判决结束后,通过发达的网络媒体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法治报刊杂志等上面铺天盖地的报道,由此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为“于欢辱母刺人案”的舆论反抗。通过二审终审审理,法官尽最大努力地在最大限度范围内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地斟酌考量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了正当防卫的判决。
在强大的网络舆情下,法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被置于透明的保护伞之下,使得司法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腐败现象,避免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判案效率,推动案情发展
司法机关应当具有正当的判决程序,所有的案件也都应该按部就班地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进行。由上文提到的“于欢案”的整个判决过程时间我们可以看出,2017年2月17日由山东省中院进行初审,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3月23日《刺死辱母者》的文章被刊登,后经各大网络媒体转载热评,引发公众一片热议。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定于欢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们可以看到二审法院从受理上诉到宣判定刑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上诉案件从审理到结束应该需要5个月左右,加上之前于欢律师也申请对于欢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但能在短短三个月左右结案,舆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有在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昆山龙哥案”,案件发生后没过几天,即2018年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江苏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龙哥案”处理结果: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而且从案件发生到公安检察机关作出撤销起诉判决的整个过程历时4天,这期间一位昆山市法官说到:“此案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遇到坏人最好还是跑”。此言一出被置于网络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如今恶人当道,好人没好报等等吐槽言论络绎不绝,将这个案件再次推到法律人和公众的面前,由此发生重大转折,民众的舆论舆情推动整个案件发展,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高效迅速结案。
(三)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在上文提到的“龙哥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司法机关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广泛听取人民的呼声,而这些所谓的呼声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媒体上跟帖、评论,从自身对法律认识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对此案最朴素的法律判断。
毫无疑问,在这个”畅所欲言“的过程中每个参与进来的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会更理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困难。我想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一大步,不仅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司法,为推进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而努力。我们要坚定的相信,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胜利就是人民群众的胜利。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当个例演变成公共案件后,司法审判便备受舆论监督瞩目。从被害人家属到大多数网民的跟帖,舆论往往倾向于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在公众潜在的道德意识里引发出一种直接诉诸“死刑立即执行”的极端情绪,凸显出了主流社会上普通民意法治文化的缺失,同时隐含着人们对司法结果的不信任。这种民意上的道德情感判断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理性认识。
众所周知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论及雅典的民主制,自然要提到行使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和间接行使民主的议事会。这里的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元前406年对十大将的著名审判使哲学家苏格拉底获罪于民主派,最终死在了雅典民众手上,这就是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关系间冲突的分析
(一)确定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之间关系的合理界限
从以上案例及对应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到,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干预要适时适当适度。适时指的是在司法程序正式开始之前,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从多方面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入了解到案情发展。
随着司法程序的开始,舆论监督可以紧跟案情进展进行及时报道并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适当指的是舆论监督的内容方面应当大致符合正常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针对案情作出适合的言辞在网络媒体上予以发表评论。
适度指的是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干涉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要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独立审判的空间和权利,否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反复出现。
(二)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因为对于媒体工作者来说,法律并不是他们的专项,他们也没有足够强的侦查调查手段来查明事实,在某些方面对于事实的认识是不足不全面的。所以媒体所发布的内容除了保持时效性以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注重客观真实性。即在报道案件时,初期应如实报道案件的基本真实情况,反映事件的整个过程,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导向性色彩,不片面、不捏造事实、不断章取义、不妄下结论误导公众。
(三)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考验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团体的干扰,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受任何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司法机关更好地进行独立审判活动,法治社会倡导的民主法治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舆论监督作为改善民主法治的其中一个途径,成为帮助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主动接受适当的舆论监督,并将之贯穿在整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提高司法公平公正性。
舆论监督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某一个点来看待其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作用。从大的方向来讲,主要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等;另一方面则是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
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多积极作用,如同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监督支撑就毫无力量,作为有效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力量还要多”。所谓人言可畏正是如此。
舆论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及时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因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最终所追求的都是公平正义。
在“于欢辱母刺人案”中,于欢在经历目睹了整个羞辱伤害家人的残忍过程后,在对方进行持续伤害的过程中持尖刀警告对方未果,遂进行捅刺反抗,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此案的判决过程经历从初审到二审终审历时4个多月,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出,舆论监督的价值导向作用极其明显。
一审判决仅仅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惩罚后果的层面作出判决,并未充分考量法理、情理的事实依据。在一审判决结束后,通过发达的网络媒体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法治报刊杂志等上面铺天盖地的报道,由此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为“于欢辱母刺人案”的舆论反抗。通过二审终审审理,法官尽最大努力地在最大限度范围内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地斟酌考量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了正当防卫的判决。
在强大的网络舆情下,法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被置于透明的保护伞之下,使得司法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腐败现象,避免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判案效率,推动案情发展
司法机关应当具有正当的判决程序,所有的案件也都应该按部就班地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进行。由上文提到的“于欢案”的整个判决过程时间我们可以看出,2017年2月17日由山东省中院进行初审,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3月23日《刺死辱母者》的文章被刊登,后经各大网络媒体转载热评,引发公众一片热议。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定于欢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们可以看到二审法院从受理上诉到宣判定刑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上诉案件从审理到结束应该需要5个月左右,加上之前于欢律师也申请对于欢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但能在短短三个月左右结案,舆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有在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昆山龙哥案”,案件发生后没过几天,即2018年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江苏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龙哥案”处理结果: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而且从案件发生到公安检察机关作出撤销起诉判决的整个过程历时4天,这期间一位昆山市法官说到:“此案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遇到坏人最好还是跑”。此言一出被置于网络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如今恶人当道,好人没好报等等吐槽言论络绎不绝,将这个案件再次推到法律人和公众的面前,由此发生重大转折,民众的舆论舆情推动整个案件发展,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高效迅速结案。
(三)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在上文提到的“龙哥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司法机关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广泛听取人民的呼声,而这些所谓的呼声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媒体上跟帖、评论,从自身对法律认识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对此案最朴素的法律判断。
毫无疑问,在这个”畅所欲言“的过程中每个参与进来的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会更理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困难。我想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一大步,不仅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司法,为推进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而努力。我们要坚定的相信,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胜利就是人民群众的胜利。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当个例演变成公共案件后,司法审判便备受舆论监督瞩目。从被害人家属到大多数网民的跟帖,舆论往往倾向于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在公众潜在的道德意识里引发出一种直接诉诸“死刑立即执行”的极端情绪,凸显出了主流社会上普通民意法治文化的缺失,同时隐含着人们对司法结果的不信任。这种民意上的道德情感判断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理性认识。
众所周知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论及雅典的民主制,自然要提到行使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和间接行使民主的议事会。这里的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元前406年对十大将的著名审判使哲学家苏格拉底获罪于民主派,最终死在了雅典民众手上,这就是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关系间冲突的分析
(一)确定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之间关系的合理界限
从以上案例及对应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到,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干预要适时适当适度。适时指的是在司法程序正式开始之前,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从多方面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入了解到案情发展。
随着司法程序的开始,舆论监督可以紧跟案情进展进行及时报道并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适当指的是舆论监督的内容方面应当大致符合正常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针对案情作出适合的言辞在网络媒体上予以发表评论。
适度指的是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干涉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要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独立审判的空间和权利,否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反复出现。
(二)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因为对于媒体工作者来说,法律并不是他们的专项,他们也没有足够强的侦查调查手段来查明事实,在某些方面对于事实的认识是不足不全面的。所以媒体所发布的内容除了保持时效性以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注重客观真实性。即在报道案件时,初期应如实报道案件的基本真实情况,反映事件的整个过程,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导向性色彩,不片面、不捏造事实、不断章取义、不妄下结论误导公众。
(三)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考验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团体的干扰,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受任何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司法机关更好地进行独立审判活动,法治社会倡导的民主法治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舆论监督作为改善民主法治的其中一个途径,成为帮助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主动接受适当的舆论监督,并将之贯穿在整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提高司法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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