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加了学校的模拟法庭,我要为被告人辩护, 请问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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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还明净的海鸥i
2022-10-23 · TA获得超过1.7万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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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案例:

1997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连键和朋友李某,杨某饮酒后,三人到厦门市海滨公园冷餐厅泡茶,李某先在柜台押了50元预付款,后被告人又到柜台付款买了三瓶可乐。李某知道后便责骂被告人不应该再付钱,被告人连健听后则骂说可乐款应由其自付,并用左手推打李某一下,致李某未坐稳而仰面倒地,被告人连健在杨某的劝阻下对已倒地的被害人说:“起来了,不要装了,回去了。”便与杨一起离开海滨公园。后李某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原有脑血管畸形又在酒后被打而引起脑血管破裂出血以至脑疝形成而死亡。

我作为辩护律师有两个问题须问:一最好能使被告人无罪释放,但不知道怎么为他进行辩护。二:如果有罪怎么是被告减轻惩罚。

另希望: 在回答的时候能够给我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对被告有利的)并传授一些辩论的策略!

请多多指教

解析:

我认为应该首先确定辩论策略,就是应该首先认定是从什么角度进行辩论。是作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辩护。

我建议你做无罪辩护,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什么是犯罪谈起,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理论上说明,该行为不是犯罪,那么就能够达到无罪的效果。

首先,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只有客观的行为或者损害结果,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的,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例的当事人出于理所应当的理解,没有犯罪故意即主观上没有过错,符合上述的规定。

其次,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权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本案例的当事人行为是朋友间的正常打闹,也不符合这个条件。

最后,应受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该案当事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下面我逐一进行探讨。

(1)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关于该罪名的认定,应当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什么是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他人死亡,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对他人死亡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正是由于这种放任,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很直观地看出,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属朋友关系,由于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推倒原告的行为应属意外事件,被害人因此死亡是原告完全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2)原告方还有可能起诉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主要说明的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在于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就是被告有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通观该案,被告与朋友(被害人)因小事发生打闹,显而易见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故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结合以上几点,不管是从犯罪构成,还是实质的罪名,都无法对被告进行有罪认定。因此。。。你自己加点吧

说了这么多了,我觉得辩论的重点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应当确定被告的行为无主观故意,既不是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只要能通过你个人的讲解,说明了这一点,就算成功了一大半。

二、被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被害人因为个人疾病的原因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关于具体的法规,建议你自己多看几遍,到时候会有帮助的。呵呵,让我想起了以前参加的模拟法庭哦。

差点忘了,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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