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房子过户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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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过户房子需要的手续:签合同、买方做资质审核,卖方做房屋核验、进行网签、资金监管、然后交税过户。
过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存量房网签信息表(原件)、原始购房或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房屋过户需要注意什么:
1、需要双方到场。办理房屋过户时,需要买方与卖方均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如果卖方是多人的,也需要全部到场。
2、资料要齐全。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双方都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有需要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买方的户口本,等其他有效证件。
3、查询房屋的情况。需要查询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的情况,产权人去世并没有办理继承更名手续的房屋,是没有办法正常办理过户的。
4、开户籍证明。当产权人的身份信息与购房信息不一致的时候,也是不能直接办理过户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
拍卖房产过户流程:
1、接受拍卖委托。在这一阶段,委托人将有意要拍卖的房产明确委托给拍卖行,双方签订委托房产拍卖协议,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达成基本意向。委托人在委托时一般要想拍卖行提供房地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
2、拍卖房产标的的调查确认。拍卖行对房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房产证明材料等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还必须对房产进行现场勘查。
3、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经调查确认后,拍卖行认为符合拍卖委托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要求。委托拍卖合同中要对拍卖房地产的情况、拍卖费用、拍卖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
4、房地产拍卖底价的确定。拍卖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必要时请专业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对拍卖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与委托方共同商谈,后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5、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拍卖行一般要在拍卖日前半个月至一个月前登报或通过电视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布拍卖房地产的信息,拍卖行要对公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6、现场拍卖。拍卖行、竞买人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顺序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竞拍。
7、产权过户。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过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存量房网签信息表(原件)、原始购房或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房屋过户需要注意什么:
1、需要双方到场。办理房屋过户时,需要买方与卖方均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如果卖方是多人的,也需要全部到场。
2、资料要齐全。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双方都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有需要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买方的户口本,等其他有效证件。
3、查询房屋的情况。需要查询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的情况,产权人去世并没有办理继承更名手续的房屋,是没有办法正常办理过户的。
4、开户籍证明。当产权人的身份信息与购房信息不一致的时候,也是不能直接办理过户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
拍卖房产过户流程:
1、接受拍卖委托。在这一阶段,委托人将有意要拍卖的房产明确委托给拍卖行,双方签订委托房产拍卖协议,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达成基本意向。委托人在委托时一般要想拍卖行提供房地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
2、拍卖房产标的的调查确认。拍卖行对房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房产证明材料等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还必须对房产进行现场勘查。
3、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经调查确认后,拍卖行认为符合拍卖委托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要求。委托拍卖合同中要对拍卖房地产的情况、拍卖费用、拍卖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
4、房地产拍卖底价的确定。拍卖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必要时请专业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对拍卖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与委托方共同商谈,后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5、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拍卖行一般要在拍卖日前半个月至一个月前登报或通过电视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布拍卖房地产的信息,拍卖行要对公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6、现场拍卖。拍卖行、竞买人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顺序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竞拍。
7、产权过户。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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