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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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从宪法的起源可以看出,宪法取代神权、君权,出现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社会契约,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配合而不可偏废。这,才是真正的宪法精神、宪政精神。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加强立法,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同时保证法制的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配合而不可偏废。这,才是真正的宪法精神、宪政精神。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加强立法,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同时保证法制的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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