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有一个讲课的VCD(关于直销)我想自己的网站上(现在居住在美国)作为商业用途并向他人收费
有一个讲课的VCD(关于直销),我想自己的网站上(现在居住在美国),作为商业用途,并向他人收费,需要征求此VCD发行人的同意吗?如果直接使用不通知发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有一个讲课的VCD(关于直销),我想自己的网站上(现在居住在美国),作为商业用途,并向他人收费, 需要征求此VCD发行人的同意吗?如果直接使用不通知发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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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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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您需要征得vcd发行人同意,否则您的行为是侵权,不论您是否居住于美国,或者您网站是美国注册的。以下为原因
第一点 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尼泊尔公约》。规定,凡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国民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各成员国都应给予本国作品一样的保护。中国和美国同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中国的作品在美国应同样受到保护。至于发行权穷尽原则在适用网络传播这条上,是要有选择的改变的。
第二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地法律”所以,发行人追究您的侵权责任会比较容易,所以,基于被侵权人怕麻烦而选择放弃权利不现实。
最后给您的建议是:您的这种行为是侵权。您最好先征求发行人的同意。如果您不想这样,建议您把收费方式改变一下,不要向网站支付费用,改为向上传者支付,这样网站只有“拿下义务”,不会承担责任,而作为网站的所有者您就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利用这份资源。
还有对于楼上的回答。请参照“音乐商集体诉百度”案件来给楼主提建议,不是申明免责就可以免责的,楼主说的是是网站收费,声明免责则没用!
第一点 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尼泊尔公约》。规定,凡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国民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各成员国都应给予本国作品一样的保护。中国和美国同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中国的作品在美国应同样受到保护。至于发行权穷尽原则在适用网络传播这条上,是要有选择的改变的。
第二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地法律”所以,发行人追究您的侵权责任会比较容易,所以,基于被侵权人怕麻烦而选择放弃权利不现实。
最后给您的建议是:您的这种行为是侵权。您最好先征求发行人的同意。如果您不想这样,建议您把收费方式改变一下,不要向网站支付费用,改为向上传者支付,这样网站只有“拿下义务”,不会承担责任,而作为网站的所有者您就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利用这份资源。
还有对于楼上的回答。请参照“音乐商集体诉百度”案件来给楼主提建议,不是申明免责就可以免责的,楼主说的是是网站收费,声明免责则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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