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以后预备役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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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所有退出现役的军人必须服预备役(因某些生理、心理疾病或身体伤残等其他因素确实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除外)。
一、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
1.现役士兵从退伍后进行预备役登记之日起服士兵预备役,28周岁前为一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随时改服现役;
2.29至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适当选调服现役;
3.战时国家总动员期间,45周岁以内者均可重服现役。
和平时期,预备役士兵由区、县人武部军事科管理,每年都要将满28周岁的一类预备役士兵改为二类预备役士兵,将满35周岁的二类预备役士兵退出预备役,档案另行保管。
是到规定年龄后退出,不是固定年限,一般至三十五岁。
二、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有的国家称后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制度,也是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在古代,中国已有预备役性质的制度。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即每户出一人为“正卒”服正式兵役,其余为“羡卒”服预备兵役。其后,不少朝代都曾实行过兵农结合的制度,丁男忙时耕作,闲时练武,战时出征。清朝末期,将兵役分为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三种,现役与预备役的区分更加明确。18~19世纪,法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国在重视常备军建设的同时,先后建立预备役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欧洲各国普遍建立预备役制度,储存了相当数量的后备兵员。大战爆发后,奥地利从后备军派出4个师参加战争,德国从后备军派出29个师参加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许多国家走常备军与后备力量相结合的道路,更加重视预备役建设。苏联在预备役建设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使预备役规模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和1998年修正的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使预备役有了新的发展。世界各国实行预备役制度的时间虽有先后,预备役的名称、组织形式和人员条件也有差异,但基本内容大体相同。主要是:
①预备役的构成。预备役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由具备应召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一定时间军事训练的公民和具有一定军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等组成。军官预备役,由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经过军事训练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退伍士兵、培养预备役军官的学校毕业的学员、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②预备役的年龄。预备役士兵的年龄,多数国家从18岁开始,最高年龄为:中国、法国35岁,德国45岁,俄罗斯50岁,英国55岁。预备役军官的年龄,根据职务和军衔的高低而定,通常比现役军官的年龄大3~5岁,尉级军官最高40~50岁,校级军官最高50~60岁,将级军官最高到65岁。
③预备役的分类。根据战时动员的需要,按预备役人员的年龄大小、在军队服役和受训的时间长短,以及专业技术状况,分成两类或三类。第一类作为战时动员的首批对象,第二、第三类作为持续动员的对象。
④预备役的训练。根据预备役的类别、等级进行具体安排,确定不同的训练时间、内容和组织形式。
⑤预备役的组织。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编组、训练和开展活动,战时转为现役部队;第二种是非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不编组,只确定其征召后的服役部队和预任职务,按规定参加训练和各种活动。
⑥预备役登记。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登记卡片和核对制度,发给预备役人员证件。
⑦预备役的征召。由国家发布命令,规定征召对象、数量以及到达部队的时限等,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随着现代战争的发展和对后备兵员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将更加重视预备役建设,不断完善预备役制度,训练和储备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预备役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改善武器装备,不断完善预备役转为现役的机制,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即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一、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
1.现役士兵从退伍后进行预备役登记之日起服士兵预备役,28周岁前为一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随时改服现役;
2.29至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适当选调服现役;
3.战时国家总动员期间,45周岁以内者均可重服现役。
和平时期,预备役士兵由区、县人武部军事科管理,每年都要将满28周岁的一类预备役士兵改为二类预备役士兵,将满35周岁的二类预备役士兵退出预备役,档案另行保管。
是到规定年龄后退出,不是固定年限,一般至三十五岁。
二、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有的国家称后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制度,也是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在古代,中国已有预备役性质的制度。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即每户出一人为“正卒”服正式兵役,其余为“羡卒”服预备兵役。其后,不少朝代都曾实行过兵农结合的制度,丁男忙时耕作,闲时练武,战时出征。清朝末期,将兵役分为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三种,现役与预备役的区分更加明确。18~19世纪,法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国在重视常备军建设的同时,先后建立预备役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欧洲各国普遍建立预备役制度,储存了相当数量的后备兵员。大战爆发后,奥地利从后备军派出4个师参加战争,德国从后备军派出29个师参加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许多国家走常备军与后备力量相结合的道路,更加重视预备役建设。苏联在预备役建设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使预备役规模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和1998年修正的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使预备役有了新的发展。世界各国实行预备役制度的时间虽有先后,预备役的名称、组织形式和人员条件也有差异,但基本内容大体相同。主要是:
①预备役的构成。预备役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由具备应召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一定时间军事训练的公民和具有一定军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等组成。军官预备役,由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经过军事训练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退伍士兵、培养预备役军官的学校毕业的学员、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②预备役的年龄。预备役士兵的年龄,多数国家从18岁开始,最高年龄为:中国、法国35岁,德国45岁,俄罗斯50岁,英国55岁。预备役军官的年龄,根据职务和军衔的高低而定,通常比现役军官的年龄大3~5岁,尉级军官最高40~50岁,校级军官最高50~60岁,将级军官最高到65岁。
③预备役的分类。根据战时动员的需要,按预备役人员的年龄大小、在军队服役和受训的时间长短,以及专业技术状况,分成两类或三类。第一类作为战时动员的首批对象,第二、第三类作为持续动员的对象。
④预备役的训练。根据预备役的类别、等级进行具体安排,确定不同的训练时间、内容和组织形式。
⑤预备役的组织。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编组、训练和开展活动,战时转为现役部队;第二种是非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不编组,只确定其征召后的服役部队和预任职务,按规定参加训练和各种活动。
⑥预备役登记。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登记卡片和核对制度,发给预备役人员证件。
⑦预备役的征召。由国家发布命令,规定征召对象、数量以及到达部队的时限等,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随着现代战争的发展和对后备兵员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将更加重视预备役建设,不断完善预备役制度,训练和储备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预备役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改善武器装备,不断完善预备役转为现役的机制,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即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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